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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找個澳洲人結婚,財產協議簽不簽?怎麼簽?這些事妳必須了解

 
[法律]     2018-07-26
澳洲傢庭法規定,夫妻或同居配偶之間可以通過簽訂財產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在分居時的財產分配方式。財產協議可以在婚姻或同居關係開始前、進行中,及結束後簽訂。財產協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關於夫妻或伴侶的背景介紹;夫妻或伴侶各自的收入狀況,個人及共同名下的財產、債務、財務資源;簽訂協議時雙方可以合理預見到的情況(包括生子、重傷、疾病、死亡、失業、生意失敗、遺產繼承等);財產的具體的分配方案;如果財產協議包含了...

澳洲傢庭法規定,夫妻或同居配偶之間可以通過簽訂財產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在分居時的財產分配方式。財產協議可以在婚姻或同居關係開始前、進行中,及結束後簽訂。

新移民找個澳洲人結婚,財產協議簽不簽?怎麼簽?這些事妳必須了解


財產協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關於夫妻或伴侶的背景介紹;夫妻或伴侶各自的收入狀況,個人及共同名下的財產、債務、財務資源;簽訂協議時雙方可以合理預見到的情況(包括生子、重傷、疾病、死亡、失業、生意失敗、遺產繼承等);財產的具體的分配方案;如果財產協議包含了配偶之間的贍養費,應該明確贍養費的具體金額。在某些情況下,協議雙方可以約定終結其中一方或雙方對其配偶或伴侶的贍養義務;分居聲明,一旦分居,雙方至少要有一方在分居聲明上簽字,財產協議才正式開始生效;雙方律師簽字的確認已向其當事人提供了獨立法律意見的聲明。澳洲傢庭法規定財產協議雙方必須在簽訂協議之前各自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婚前/同居前的財產協議

越來越多的人希望可以在婚前/同居前與對方簽訂一份財產協議,以保護自己婚前/同居前的財產以及未來可能獲得的贈予及遺產。但是婚前/同居前的財產協議是否合適還是要取決於具體情況。比如,對於那些已經有過婚史的,有孩子的,財產狀況穩定的伴侶,婚前/同居前財產協議就比較合適。


有計劃生小孩的年輕伴侶

對於那些並沒有很多婚前財產或者有打算要生小孩的年輕伴侶,婚前/同居前的財產協議需要考慮的因素較為復雜且未必合適。這是因為我們很難預見到雙方未來財產及收入的演變情況以及一些其他可能出現的狀況。比如當孩子撫養安排出現重大變化且繼續執行協議會導致一方出現經濟困難的時候,財產協議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

所以,財產協議最好詳細記錄雙方在簽署協議之前可以預見到的情況。有必要的話,財產協議最好包含一個終止條款,約定在某些事件髮生時(比如生子)或者過了一定期限之後(比如結婚超過五年)財產協議全部或者部分不再生效。


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的伴侶

當伴侶雙方經濟實力差距較大時,經濟實力較強的一方往往想要通過簽署財產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的財產或者未來可能繼承的遺產及獲得的贈予。為了減少財產協議被判無效的風險,協議雙方需要格外注意以下內容:

雙方應該毫無保留地向對方公開自己的財產狀況(包括海外資產);協議雙方需要對財產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無法統一意見,需要由專業評估師對房產或者生意進行評估。


判定財產協議無效的理由

澳洲傢庭法第90K條規定了財產協議無效的幾種情況。主要的情況有財產協議是通過欺詐、脅迫以及在施加不正當壓力的情況下簽訂的,或者某一方有不合情理顯失公平的行為。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在去年年底Thorne v Kennedy [2017] HCA 49 一案中對後兩種情況作出了更明確的解釋。

Thorne和Kennedy是通過一個相親網站認識並且迅速訂婚。Thorne當時36歲,生活在中東,沒有什麼財產。Kennedy當時已經67歲了,他在澳洲做房地產開髮的生意,有超過千萬的資產。Thorne於2007年初搬到澳洲生活,雙方計劃2007年9月30日結婚。

在婚禮前幾天,Kennedy要求Thorne簽署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其中有一條寫道“如果雙方結婚叁年之後分居且沒有小孩的話,Kennedy只需要向Thorne支付五萬澳元”。Kennedy明確表示,如果Thorne不簽這份協議的話,婚禮將會取消。盡管Thorne的代理律師向其指出這份協議非常不合理,Thorne還是不顧律師的反對簽署了這份協議。

Thorne和Kennedy結婚不久,又在Kennedy的要求之下,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內容與之前的協議沒有任何本質區別。四年之後,Kennedy在財產協議最後的分居聲明上簽字,雙方於2011年8月正式分居,分居時沒有小孩。Thorne在2012年4月向傢庭法法院起訴,要求判定兩份財產協議無效,雙方重新分割財產。初審法官支持了Thorne的訴訟請求,Kennedy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最終Thorne上訴到澳洲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無一例外支持了Thorne的請求,判定財產協議無效,理由是Kennedy施加了不正當壓力,簽署協議時存在不合情理顯失公平的行為。

最高法院列舉了以下標準幫助判斷是否存在施加不正當壓力的情況:

協議是否給雙方提供商量的餘地;簽協議時的情感狀態,包括是否明確或者暗示不簽協議關係就會結束;協議是否給雙方充分的思考時間;協議雙方關係的本質;簽協議時雙方的財產狀況;協議雙方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去思考其律師給出的法律意見。

關於不合理及顯失公平的行為,最高法院解釋說“如果弱勢的一方因為他們處於劣勢而作出了不利於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對方利用了這樣的劣勢,那麼即使弱勢一方的意思表示是自願或者獨立作出的,也會構成不合理及顯失公平的行為”。

在本案中,Thorne只身來到澳洲,馬上就要舉行婚禮,Kennedy明確表示不簽協議不結婚,Thorne財產和感情都依賴於Kennedy,而且期待和Kennedy攜手一生,這些情況使Thorne明顯處於劣勢。在這種情況下,Kennedy制定了非常苛刻不公平的條款,可以算作利用了Thorne的弱勢。

一份效力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財產協議需要認真地謀劃以及高水平的起草技巧,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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