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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逮捕權原來在澳洲還有這麼霸氣的權利

 
[法律]     2018-06-10
“公民逮捕權”英文是用Citizen’sArrest來表達的,英美法係國傢都有公民逮捕權這個權利。這種權利實際上來自大航海時代,當時人在海上或者未知大陸,導致犯罪行為無法及時通知有關治安部門處理,只能私下逮捕而後經過法院審判。

“公民逮捕權”英文是用Citizen’s Arrest來表達的,英美法係國傢都有公民逮捕權這個權利。這種權利實際上來自大航海時代,當時人在海上或者未知大陸,導致犯罪行為無法及時通知有關治安部門處理,只能私下逮捕而後經過法院審判。

公民逮捕權原來在澳洲還有這麼霸氣的權利

在澳洲,無論是聯邦法還是州法,都賦予了公民該項權利。聯邦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1、1914年“犯罪法”s3Z條授予了關於聯邦罪行的逮捕權。在此法案下,一個人即使不是警員,沒有逮捕令,也可以基於他們合理的理由逮捕另一個人:The power to arrest for a Federal offence is granted by s.3Z of the Crimes Act 1914. Under the Act, a person who is not a police constable may, without warrant, arrest another person if they believe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2、另一人正在犯或剛剛犯下可公訴罪行; 和the other person is committing or has just committed an indictable offence; and

3、通過傳票的方式對於另一個人提起訴訟不能:確保該人就此罪行出庭; 防止重復或繼續犯罪或實施其他犯罪; 防止隱藏,丟失或破壞與犯罪有關的證據; 防止騷擾或乾擾可能被要求在有關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的人; 防止捏造有關罪行的證據; 或者不會保護該人的安全或福利。proceedings by summons against the other person would not: ensure the appearance of the person before a court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prevent a repetition or continuation of the offence or the commission of another offence; prevent the concealment, loss or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offence; prevent harassment of, or interference with, a person who may be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in proceedings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prevent the fabrication of evidence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or would not preserve the safety or welfare of the person.

4、逮捕他人的人必須在被捕後盡快安排被逮捕人以及其身上髮現的任何財產交付警員羁押。A person who arrests another person must,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arrest, arrange for the other person, and any property found on the other person, to be delivered into the custody of a constable.

上面的法律條文太晦澀,舉一些例子:

例子一:主人回傢,髮現傢裹被盜,盜賊依然在現場,這個時候主人便可使用“公民逮捕權”,因為入室盜竊屬於“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

例子二:自己走在街上,過來一個陌生人,故意推了自己一把,自己雖然跌倒了,但是沒有受傷,在法律上屬於“非法傷害Unlawful Assault”,這個在法律上屬於級別比“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低的“即決罪行Summary Offence”,那這種情況下,便不能使用“公民逮捕權”

使用“公民逮捕權”的牛逼案例:

2014年1月17日,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在英國倫敦一傢酒吧中消費時,該酒吧一名兼職酒保慾行使“公民逮捕權”,以“戰爭罪”逮捕布萊爾。這位名為加西亞(Twiggy Garcia)的兼職酒保時他不顧同事的阻攔,走到布萊爾的桌邊,當時布萊爾正與其傢人和朋友聚會。加西亞將胳膊搭在布萊爾的肩上,對他說:“先生,因為妳髮起了針對伊菈克的不義戰爭,因此我要行使公民逮捕權,以破壞和平罪逮捕妳。”但其“義舉”遭到了布萊爾的拒絕,兩人唇槍舌劍一番後,布萊爾之子去找來保安,加西亞這才作罷,不久後即從該酒吧辭職。而此人已經是第五個想以戰爭罪逮捕布萊爾的人。

使用“公民逮捕權”的倒黴案例:

悉尼一名反對優步Uber的激進人士Russell Howarth,他認為優步利用法律漏洞盈利,不用支付執照費和牌照費,導致出租車和豪車司機陷入不公平的境地。於是在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之間,Russell對優步司機進行了九次公民逮捕,2016年還做出其他恐嚇行為。之後,優步將Russell告到新州最高法院,稱他騷擾司機和乘客。法院最終勒令他不得再騷擾任何優步司機或乘客,並支付支付近40萬澳元的訴訟費用。

由此可見,“公民逮捕權”是雙刃劍,實施公民逮捕權也有一定風險,如果警察借助公民的權利逮捕了某人但逮捕錯了,或誤捕了他人,會引起被逮捕者的訴訟。此時被捕者起訴的不是警方,而是要求警方實施公民逮捕權的人。

因此,在使用“公民逮捕權”還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該狀況警察介入是否可行?如果是,那麼應該立即通知警察,而非采取個人行動來阻止活動進行;如果采取公民逮捕權的話,身邊的人是否會因此受傷?而且嫌犯,如小偷,是否只是一個人?他的身上會不會有武器,會傷到人?當妳逮捕小偷後,是否可以作到在第一時間內將其送往警局? 妳是否對小偷的盜竊行為有足夠的證據?

如果決定使用公民逮捕權,那麼需要遵照以下做法:

明確的告訴罪犯,妳正在執行公民逮捕權,並且會將他/她一直扣留,直到警察出現;致電警局;要求罪犯配合,直到警察趕到;避免使用武力,但如果極有必要,那麼盡量將武力降到最低;逮捕罪犯後,不要對他/她進行搜索或者質問,因為妳的職責只是將他扣留到直至警察趕到;待警察趕到後,告訴警察事情的詳細經過。

中國有類似的權利麼?

答案是有,並且還有一很牛逼的名字“扭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髮覺的;

通緝在案的;

越獄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也就是說,公民將當場抓獲的違法犯罪分子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滿足扭送條件的,公民有權利扭送。扭送並不屬於強制措施,扭送需要送交司法機關。突然感覺身上的擔子很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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