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保釋制度簡介 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為例,保釋制度相關的法律是2013年的《保釋法案》Bail ACT 2013.
保釋的申請時間
申請保釋的時間,通常是在被警方逮捕、並受到指控後。
保釋的申請主體
關於申請主體,首先警方可能會主動批準保釋。但是,警方可能也不會批準保釋。
一旦這種情況髮生,被告人則需要自己向法院申請。
在保釋獲準前,被告人都會被關押在監獄(In Custody)。
保釋的申請次數
通常,保釋只可以申請一次。然而,如果保釋被拒,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請:
首次申請保釋沒有律師;
有新證據證明可獲保釋;
未滿18週歲、且為初犯;
其它的情況、有變的情形。
如果再次被拒,可以向高級法院(Supreme Court)申請保釋。一般,需要等待7到14天,得到保釋審理的通知。
保釋的種類
根據《保釋法案》第16條的規定,存在兩種類型的保釋:
有條件保釋;
無條件保釋。
有條件保釋,通常需要申請人提供一定的保證金,法院也會附加其它一些條件。如:
按時前往警局報到;
特定時間段內禁止外出;
佩戴電子腳鐐。
保釋批準的程序
有關保釋的批準程序,法院通常會經歷兩個步驟:
第一步“Show Cause” Offences(須闡明保釋理由的罪名)
如果被指控的罪名較為嚴重,比如謀殺、強姦這類的Indictable Offences,法院就需要考察:被指控特定罪名的被告人是否能說明羁押不公正。
除了以上比較嚴重的罪名以外,還有涉及恐怖組織的罪名。
如果被告人不能說明,則不會批準保釋。如果可以說明不公正的原因,法院則進入到第二步。
第二步“Unacceptable Risk” Test(不可接受的風險測試)
如果被告人不是被控告的Show Cause罪名,或者被控告Show Cause罪名可以證明羁押不公正,此時,法院需要考察:被告人保釋後,是否會有不可接受的風險。
如果存在這樣的不可接受的風險,則不批準保釋。如果沒有,法院須再次考察是否需要附加保釋條件,以解決保釋後的擔憂。
不可接受的風險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被告人不能按時出庭;
被告人會實施其它犯罪;
被告人對受害人,其他個體以及社區的安全構成威脅;
被告人會乾擾證人或者證據的采集。
一旦警方沒有主動批準保釋,就需要被告人自己向法院申請。而申請保釋需要填寫表格、提交證據,以及涉及保釋聽證會的一係列程序,較為復雜。尤其是在某些案情重大、罪名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更是加大了保釋申請成功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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