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種種原因,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中國買傢,在簽訂了樓花購買合同,並支付了10%的樓花定金後,到了交割日期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這樣10%的定金是肯定沒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據澳洲法律,開髮商還有可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買傢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因買傢違約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
那麼作為海外買傢,在澳洲並沒有任何財產,違約一走了之後,開放商有可能會向法院起訴要求執行嗎?
首先,以前這種可能性並不大,澳洲房產過去幾年來一直處於上升趨勢,買傢違約開髮商除了直接拿走10%的定金外,還能將房產賣個更高價,何樂而不為。但隨着澳洲政府對樓市的不斷打壓,樓市的火爆不再,海外人士貸款難度的一再增大,使得違約的買傢比例也越來越高,也使得有些開髮商起訴違約買傢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
那麼,來看看有關中國和澳大利亞兩國具體的一些相關法律。
由於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一般認為屬於程序問題,根據“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 的沖突法原則以及世界各國的實踐,一國法院的訴訟行為是該國司法權的體現,所以,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一般也依承認與執行判決的法院地法律。
又因世界各國各自社會、政治制度、文化傳統、經濟利益、歷史特征、法律習慣等的不同,而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上各國的規定差異懸殊,尤其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方面各國的規定更是千差萬別。從而造成種種障礙,致使一國作出的判決,往往很難在國外得到承認與執行,或者雖可在某國得以承認和執行,但在另一國卻不能如此。
澳大利亞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條件
假設買傢老王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髮商訴至澳大利亞擁有相關管轄權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傢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而買傢老王身為海外人士、且並無資產在澳洲可以被執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髮商是否可以請求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該判決?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 、268條規定的精神來看,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基本條件是:
外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是已髮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該判決國必須是和我國締結了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雙邊條約,或雙方是同一國際條約的共同締約國,或雙方有互惠關係的;
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傢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凡是外國判決符合上述3條原則,我國就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承認與執行。總的看來,我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只作了簡要的原則性規定。我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的規定與澳大利亞的有關規定相比尤其顯得過於簡單、籠統。特別是當我國需要與澳大利亞開展司法協助或兩國的判決需要相互予以承認與執行時,就更加難以順利進行。
此外,我們可參考廣東省一個真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人弗菈西動力髮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7年3月1日[2006]民四他字第4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2006]粵高法民四他字第11號《關於申請人弗菈西動力髮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我國與澳大利亞聯邦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係。弗菈西動力髮動機有限公司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1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此復。
經過查詢《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我國對外締結司法協助及引渡條約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人弗菈西動力髮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的復函》的相關規定,中國與澳大利亞之間司法協助及引渡條約締結情況如下:
截止2018年2月,尚未訂立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因此,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目前較難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需當事人向中國相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於後方可予以執行。
中國判決在澳大利亞的承認與執行條件
假設買傢老王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髮商訴至中國擁有相關管轄權的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傢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而買傢老王在澳洲有數項資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髮商是否可以請求澳洲法院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該判決?
原則上說,中國的判決要在澳大利亞的法院執行必須滿足四項條件,若相關條件獲得滿足,澳大利亞的法院會執行中國的判決,這四項條件是:
判決須由中國法院作出,且該法院依據澳大利亞法律對被告擁有國際意義上的管轄權;
判決必須為最終和終局判決;
判決金額必須確定或容易計算;以及
中國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以及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必須一致,並且擁有相同利益。
首要條件是確定管轄權,在下列情形下,中國法院通常被認為擁有管轄權:
自然人被告在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之時位於中國(無論時間有多短暫);
法人被告於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時在中國境內確定及合理永久的地點開展業務(無論是通過維持分支機構或通過雇用代理人代表其經營業務且達到一定時間);
被告通過下述方式服從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提交無條件應訴書;
自願參加訴訟;
事先同意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或
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其位於中國的有形財產移交了所有權或佔有權。
即便中國法院的判決滿足上述要求,並且初步看來可在澳大利亞獲得執行,但澳大利亞法院仍可能基於下述理由而拒絕執行該判決:該判決通過欺詐方式獲得,違反公共政策,或有違自然正義。
值得注意的是,就執行中國法院判決提起訴訟並勝訴即創設一項債務,該債務可按照與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金錢給付判決相同的執行方式予以執行。
然而在實踐中,根據目前的已知案例,澳大利亞法院實際上尚未執行中國判決,這意味着中國法院可能不願給予互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