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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全面停止海外貸款?不能交割房產?妳還有這叁個選擇

 
[房產]     2017-11-03
最近幾天銀行貸款進一步一步收緊的消息,讓已經簽好購房合同但還沒有辦理交割的客戶心裹也一緊一緊的。除了有打算一次付清全款的實力買傢,絕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的第一反應,就是立刻想辦法甩掉這個燙手的山芋。最直接的方式是通過買傢律師向賣傢提出由於經濟/貸款困難無法履行合同交割,請賣傢同意解約並退還首付。

最近幾天銀行貸款進一步一步收緊的消息,讓已經簽好購房合同但還沒有辦理交割的客戶心裹也一緊一緊的。

除了有打算一次付清全款的實力買傢,絕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的第一反應,就是立刻想辦法甩掉這個燙手的山芋。最直接的方式是通過買傢律師向賣傢提出由於經濟/貸款困難無法履行合同交割,請賣傢同意解約並退還首付。

遺憾的是,新州購房合同通常並不能由於買傢未能得到銀行貸款而解約。

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討論過新州合同買方違約的經濟責任,即賣傢通常至少可以沒收10%首付或追討10%首付未付的部分;並且,如果再次出售價格差距如果大於10%金額的話,賣傢還可以繼續向買傢追討超出的部分。

因此可見賣傢主動解除合同的動力非常小,而很有可能是直接宣布買傢違約,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賣傢利益。

在目前房貸市場一片風聲鶴唳的局面下,如果真的預見到將會髮生無法交割的情況,作為買傢的妳,應該首先搞清楚有哪些方式可以在settlement之前轉手,每一種方式涉及的手續稅費等等。

敲黑闆,妳們想知道的交割前轉售方式大全來了(同樣適用於熱門的樓花轉售)。


1、終止原有合同,然後再簽一份新的合同

適用於賣傢同意終止合同,轉售給和買方沒有親戚/血緣/夫妻關係人士的情況。

如果買傢已經尋找到一個潛在的下傢買傢;買傢可以向賣傢提出要求,因為財政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自己無法完成這個合同。買傢需要得到賣傢的許可是否可以終止合同。

這種方法取決於賣傢是否同意,如果賣傢同意終止合同,那買傢跟賣傢之間的合同就失效,賣傢會跟下一個買傢簽訂一份新的合同,通常價格和條件都不變;但是賣傢可能或可能不會要求加價。

這種情況下,第一個買傢不需要交印花稅,印花稅由第二買傢承擔,最後的過戶名將會是新的買傢。而第一買傢最初支付的10%首期款,在終止合同的同時就會由賣傢律師從信托賬戶中退還給第一買傢。

關於賣傢與第一買傢的解約合同也是有門道的,有時候,賣傢並不是完全解除第一買傢的責任,如果第二買傢也不能交割的話,賣傢還是可以追究第一及第二買傢的責任。雖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但還是要和妳的律師仔細確定相關條款。


2、On-sale

適用於第一買傢希望在成交前加價轉售的情況。

這種方式是買傢自己的合同繼續進行,不過買傢找到了一個新的下傢購買自己的物業,那麼買傢可以出一份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中,原本的買傢成了賣傢,合同價格可以由原本的買傢定。

在有合同條款限制的情況下,買傢在找銷售代理出售房產前必須得到賣傢的同意,最後成交也需要叁方同時在場完成。當然如果合同條款中完全沒有提是否需要賣傢同意,即,沒有限制,買傢可以在第一時間聯係銷售代理出售事宜。

在這種情況其實涉及到兩個合同,原買傢需要跟買傢先成交這個物業(合同一),然後再過戶給下傢(合同二);原買傢需要交一次印花稅,下傢也需要按照新的合同交印花稅;第一個買傢向賣傢支付了10%的首期款,第二買傢則需要向第一個買傢支付10%的首期款。

這兩份合同的交割需要叁方同時同地點進行,物業會最終過戶到第二買傢名下。第一個買傢的合同義務直到最後叁方同時同地點成交後才解除。


3、直係親屬間轉名 (Section 18 (3) of Duties Act 1997 NSW)

這種方式適用於買傢自已無法貸款,但是親戚或朋友可以貸款並且願意接手房產的情況,並不需要事先征得賣傢的同意。

根據新州稅法第18條第3款,在房產成交時,過戶文件上可以把受讓人的名字換成自己的直係親屬(比如配偶,父母,兄妹,子女等)。轉讓方需要寫Statutory Declaration(由律師來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買傢只需要交一次印花稅,而買傢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買傢需要準備能證明和親屬的關係的證據,如出生證公證件(上面要顯示父母的名字),關係公證件或結婚證等;如果是配偶(含同居配偶)的關係,需要有證據證明在合同簽定的時候配偶關係已經存在了。此外轉讓方需要做statutory declaration和directions (由律師準備這兩個文件),需要在律師或太平紳士面前簽字,境外客戶需要到澳駐中國領/使館簽字。

另外,新加入的親屬也需要提供護照公證書或澳大利亞律師,太平紳士或領事認證過的護照復印本。

在做好這一係列手續後,雖然屆時合同首頁上的買傢名字不變,在做銀行貸款的時候就直接以親屬的名義申請,並且在申請的同時向銀行提供已經簽好的一係列轉名文件。


這裹還有其它一些妳可能需要知道的信息: 

關於印花稅

在第一種情況下即使買傢已經交了印花稅,如果合同作廢的情況下印花稅可以退回;在第二種情況下買傢的印花稅是免不了的,並且下個買傢也要交印花稅(已第二個合同價計算);在第叁種情況下買傢依然需要按時交印花稅,不過買傢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請注意,新南威爾士州政府在2016年6月21日宣布從當日起,無論以上哪一種方式,如果新買傢是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在轉名當天的之前一年需要在澳大利亞住滿200天),政府會額外征收房價的4%印花稅。

如果您是使用第3種方式(直係親屬之間轉名),而原有買傢已經交了額外征收的4%印花稅,那如果直係親屬還是海外人士,就不需要額外多交4%印花稅。


關於海外投資管理局批準(FIRB)

如果加名字,更改名字或更換比例涉及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紐西蘭公民),是需要申請FIRB海外投資管理局的批準。

如果房子或土地價格是一百萬以下,FIRB申請費是$5,500。如果是一百萬以上,價格會逐漸增加。


關於增值稅

如果原買傢因賣房或轉名字而有得到盈利,澳大利亞是需要交增值稅的,詳情請咨詢會計師。 


關於過戶後轉名

在房子成交過戶後再轉名字,其中一方還建在時轉名字是要另交多一筆印花稅的(按轉移時市價來算)。另外,除非是自住房,還有增值稅需要交。


關於遺產繼承

我們不能預測政府在未來會不會有遺產稅, 但繼承會有一定的費用,例如律師費還有法庭申請處理遺產費用。另外也要考慮增值稅是否需要交 (尤其是受益人是海外人士的情況)。


希望以上說明有所幫助,請您選擇最適合您的方式並告訴您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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