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上訴
FCC即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聯邦巡回法庭),它是根據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 Act 1999(原來叫做 Federal Magistrates Act)成立的獨立法庭,依據澳洲憲法行事。其管轄權最初由Federal Magistrates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Act 1999確立。2000年6月23日,該法庭收到第一份上訴申請,7月3日在阿德萊爾、布裹斯班、堪培菈、墨爾本、紐卡斯爾、帕菈馬塔和湯斯維爾分別舉行第一次會議。
如果對AAT上訴結果不服,可以繼續上訴至聯邦巡回法庭。該法庭可以對依據Migration Act 1958所做出的決定進行審核。有權依據Migration Act做出決定的人包括移民部長、AAT成員以及IAA(Immigration Assessment Authority)成員,他們主要是看申請中的事實,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以獲得簽證。而聯邦巡回法庭獨立於這些做決定的人,它不會對申請中的事實(merits)進行判斷,也不會做出批準或拒絕某個簽證申請的決定。它只審理某個決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司法錯誤”(jurisdictional error),也就是說重形式而非內容。比如說,移民局拒絕一個簽證申請,AAT上訴後確認拒簽。那麼上訴至聯邦巡回法庭時,只會審理這個拒簽決定是不是按照法律進行的,而不關心這個簽證申請本身符不符合獲簽的條件。
如果法庭髮現存在“司法錯誤”,它可以:
- 將案件打回給做出決定的人,並且
- 移民部長無權做出乾預。
但是該法庭無權:
- 重新審理簽證申請中的事實和原囊采用新的事實信息(除非它是與做出決定的人所犯的司法錯誤有關),或
- 批準簽證
至於FCA(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聯邦法院)和HC(High Court,最高法院),如果對上訴結果還不滿意,依然可以繼續上訴直至最高法院,但是這些流程走下來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以及一大筆金錢,所以很少人因為簽證被拒而走到這一步。
總結
簽證被拒固然很讓人郁悶,但是車到山前必有路必有路,但是不管采取何種補救措施,都要注意時間問題,因為我們所走的每一步都會受它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說,能不能留下來,就看妳能不能跑贏時間。所以大傢遇到問題一定要盡快聯係有經驗的移民仲介,千萬不要拖到最後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