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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移民漫談:配偶擔保5年限制的剖析、名額的觸髮條件、計算方式和豁免條款

 
[傢庭類移民]     2018-03-27
本文重點分析了擔保配偶移民5年限制及2個名額的觸髮條件、計算方式、以及豁免條款。推薦之前擔保過或被擔保過配偶移民現在想再次擔保的人士詳細閱讀。世界上的國傢形形色色,很多國傢移民是非常難的。然而,有一種移民類型在各個國傢都通用,那就是配偶移民。愛情和傢庭被很多人認為是這個世界上最珍貴的財富,任何一個國傢和政府都不能去破壞自己公民的幸福生活,所以配偶移民幾乎可以說是永遠都不可能關閉的移民類別。

本文重點分析了擔保配偶移民5年限制及2個名額的觸髮條件、計算方式、以及豁免條款。推薦之前擔保過或被擔保過配偶移民現在想再次擔保的人士詳細閱讀。

世界上的國傢形形色色,很多國傢移民是非常難的。然而,有一種移民類型在各個國傢都通用,那就是配偶移民。愛情和傢庭被很多人認為是這個世界上最珍貴的財富,任何一個國傢和政府都不能去破壞自己公民的幸福生活,所以配偶移民幾乎可以說是永遠都不可能關閉的移民類別。

然而,隨之而來的就是利用政策的漏洞來取得身份的“假結婚”。

1996年之前,曾經單純的移民局對於配偶移民沒有限制,有身份的人幾乎可以隨便結婚離婚來反復賺錢。隨着逐漸髮現了這個苗頭,移民局制定出了對應的限制政策。

那就是我們今天要談的:配偶移民擔保的限制條例。


配偶移民分為兩個步驟:

  1. 臨時簽證(境外為309,境內為820);

  2. 永居簽證(境外為100,境內為801)。

法律規定,臨時簽證和永久簽證必須同時遞交,但是永久簽證必須要等遞交之後的2年才可以批準(除非有特殊情況可以豁免2年,這個我們會在後續的文章裡詳細分析)。

限制條例的法律是在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1.20J章節,原文不再引述,讓我們嘗試把它翻譯成中文來仔細品讀:


該法條適用於如下幾種簽證:

  • 309 境外臨時配偶簽證;

  • 300 未婚夫/妻簽證;

  • 445 依靠類子女簽證;

  • 820 境內臨時配偶簽證;

如果申請人申請上述類別的簽證,需要滿足如下全部條件:

  • 擔保人過去擔保過並批準了的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不超過1個,或擔保人過去擔保的傢庭成員的關係是因為傢庭暴力結束的(意味着一生最多只能擔保2個人);

  • 如果過去擔保過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那麼距離上次配偶簽證的遞交日期至少過去了5年;

  • 如果現在的擔保人曾經是被擔保的配偶移民,那麼距離上次配偶移民簽證的遞交日期至少過去了5年;

法律直譯起來相當的困難,以上也僅僅略盡其意而已,遠沒有英文原文嚴謹,但是已經看起來很拗口了,那讓我們來用大白話講一下吧。

  • 首先,每個人一生只能擔保兩次配偶移民。這裹只是限制了擔保別人的次數為2次,並不包括自己被擔保的一次(如果自己也是通過被擔保配偶移民拿到PR的話);

  • 其次,無論是2次的限制還是5年的限制都有一個先決條件——批準。也就是說如果遞交了配偶移民申請,但是沒有批準(如撤銷或拒簽),則不會浪費名額或造成5年的限制。

但是,這裡的批準並不只是說PR(100/801)的批準,臨時簽證(309/820)包括未婚夫/妻簽證(300)的批準,也是算在內的。


讓我們舉例說明:

A遞交了擔保妻子配偶移民的申請,臨時居民820簽證已經批準,之後感情破裂離婚,妻子沒有拿到801永居簽證。雖然如此,A依然面臨5年的限制,並且用掉了一個擔保名額;

B遞交了擔保妻子配偶移民的申請,在臨時居民820漫長的等待期中感情破裂,B毅然決然地撤銷了擔保申請,820簽證沒有批準。這種情況下B既不會受到5年的限制,也沒有浪費擔保名額。


再次,關於5年的計算方式要解釋一下。人生難免幾次錯愛,一旦擔保了前任,再想擔保現任,卻會面臨5年限制的問題,這時候計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具體計算方式為:從之前擔保的簽證遞交日期到這次擔保的簽證批準日期,必須要夠5年時間。


舉例:

A於2010年1月15日遞交了擔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簽證批準,後離婚,遇到了現任妻子,並結婚。現任妻子沒有身份,遂A想擔保現任妻子,這時候A其實不需要等到2015年1月15日才能遞交申請。A決定提前操作,於2014年8月遞交了擔保妻子的820簽證,分到簽證官的時候已經到了2015年的3月。

此時這個820申請是可以批準的,因為從前一次的遞交日期到這一次的批準日期已經距離超過了5年。


也就是說,前一次擔保的批準日期完全沒有關係。很多人在這個方面有誤解,甚至以為拿到了綠卡的日期開始計算5年。這樣的誤解導致了很多夫妻被迫分居兩地,是非常可惜的。

最後,這個5年和2個擔保名額的限制是否有豁免的可能?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雖然無情,但也不能違背人性。1.20J(2)給出了法律依據,說如果有“迫不得已的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簽證官可以豁免以上所有限制。


移民法沒有針對‘迫不得已的情況’給出嚴格的法律定義,但是在移民局的政策裡(Policy)給出了一些例子,如:

  • 擔保人和現任配偶有子女;

  • 前任配偶去世;

  • 前任配偶抛棄了孩子,並且孩子需要撫養;

  • 新的同居/配偶關係超過3年

除此之外,如果給出的理由足夠給力,也是有機會成功的。這一點需要咨詢移民專傢來做更詳細的評估。

配偶移民漫談:擔保配偶移民5年限制的剖析‏-澳洲唐人街

1.20J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配偶簽證的濫用,但同時給很多真實的申請人造成了額外的困難,只有徹底地理解了法律的細節要求,才能更加有效規劃未來的傢庭生活。

移民法是復雜並且多變的,建議申請人詳細咨詢留學移民的專傢團隊,避免走彎路。


文章轉載自《信為留學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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