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son ZHANG,筆名迷途未遠,NewStars墨爾本分部金牌留學移民顧問
遞交簽證申請之後大傢可能會思考一個問題:萬一拒簽了怎麼辦?只能上訴了嗎?能不能馬上重新遞交一次簽證?如果妳有這樣的疑問,無論妳是自己DIY,還是找中介幫忙,妳有都必要了解一下移民法的Section 48條款。
什麼是Section 48條款
Section48是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裹的第48個條款,對於境內申請簽證的人來說,這個條款非常重要,它直接決定了妳被拒簽或取消簽證之後,是否還有資格進一步申請簽證。
Section48的主要內容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一、如果妳在澳洲遞了一個簽證,然後被拒簽了,拒簽後手上沒有實質性的簽證(注:旅遊簽、學生簽、485等等都叫做實質性簽證,過橋簽不算實質性簽證),那麼除了特別規定的簽證之外,妳將沒有資格在澳洲進一步申請其他任何簽證;
二、如果妳在澳洲持有一個簽證,某一天妳的簽證被移民局取消了,那麼除了特別規定的簽證之外,妳將沒有資格在澳洲進一步申請其他任何簽證。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這裹下載到移民法的原文: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17C00384/Download
Section48條款最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在澳洲境內不停的申請簽證而達到長期滯留澳洲的目的。不受這個Section 48條款限制的特定的簽證包括:配偶簽,難民簽,子女移民簽證等等。
通常來說,簽證被拒時,只要手上還有實質性簽證,仍然可以申請任何符合資格的簽證;但簽證被拒時如果手上的實質性簽證已經過期了,就只能申請配偶簽或難民簽之類跟人道主義相關的簽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