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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案例】小心妳的工作時長,移民局比妳想的更加嚴

 
[留學教育]     2019-04-17
本週分享的案例與許多在澳洲的小夥伴們都有關係,許多朋友在來澳之後都會給自己找一份兼職,補貼自己在澳的生活費用。但在這個過程中,很多人都不明白工作的定義和自己能夠工作的時長。在本次的案例中,申請人持有學生簽證,並在澳洲兼職開出租車。但在工作過程中,移民局認為他的工作時間超出了範圍而被取消簽證。因此,我們將通過這個案例來幫助大傢更清楚地了解澳大利亞法律中關於“工作”的概念和學生簽證對於工作時長的要求。

本週分享的案例與許多在澳洲的小夥伴們都有關係,許多朋友在來澳之後都會給自己找一份兼職,補貼自己在澳的生活費用。但在這個過程中,很多人都不明白工作的定義和自己能夠工作的時長。

在本次的案例中,申請人持有學生簽證,並在澳洲兼職開出租車。但在工作過程中,移民局認為他的工作時間超出了範圍而被取消簽證。因此,我們將通過這個案例來幫助大傢更清楚地了解澳大利亞法律中關於“工作”的概念和學生簽證對於工作時長的要求。

不論是持有什麼簽證,大多數在澳洲的朋友們都會有想要出門打工或是足不出戶在傢做代購的時候。對於許多持有學生簽證,或是陪讀簽證或是其他對工作有限制,尤其是對持有簽證各不一樣的在澳人士來說,搞明白自己的簽證能否工作和自己簽證規定的工作時長都非常關鍵。

在本案中,上訴者持有學生簽證,並擁有一份出租車司機的兼職。然而在就讀過程中,由於被認定為工作時長超出限制,從而被移民局取消了學生簽證。


移民局判定理由如下:

申請人的簽證根據1958年移民法(第116(1)(b)條被取消。

第116(1)條有關規定:(b)簽證持有人未遵守簽證條件,則會被取消簽證。

申請人具體違反學生簽證條件為1994年“移民條例”(“條例”)附表8第8105條。條件8105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第(2)款的規定,在持有人的學習或培訓課程開始的任意兩週內,持有人不得在澳大利亞工作超過40小時。【在本條款中:兩週是指從星期一開始的自然14天。】

但在被取消簽證後,他表示非常的不服氣。首先上訴者認為自己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所以在他工作的很多時間其實都在等待客戶,並沒有在開車,所以他並沒有處於“在工作”的狀態。其次,上訴者讓學校向法庭提交了一封證明信,證明他成功完成了自己以前的所學課程,並且學習成績也令人滿意,所以兼職並沒有對他的學習造成不良影響。

【簽證案例】小心妳的工作時長,移民局比妳想的更加嚴

但最後法庭仍然駁回了他的上訴,並由上訴者自己給付共計7200澳幣上訴費用。

什麼時候工作可以算作“在工作”?這實際上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尤其是對持有學生簽證的持有人來說,更是十分致命。

畢竟眾所週知雖然學生簽證給予了所有在澳大利亞的學生工作權利,但是同時限制了簽證持有人從事工作的小時數,即在上課的時間內,簽證持有者每任意持續兩週不超過40小時。

那麼如果簽證持有人有一個出租車司機的工作,並聲稱在接載乘客和駕駛他們到目的地之間的時間都在休息怎麼辦?簽證持有人實際上是在他為出租車公司執勤的整個“輪班”中“工作”,還是僅在實際駕駛時?

本案例中上訴人的出租車公司的記錄副本裹顯示,簽證持有人每兩週有五天,每天約11小時都是登記持有車輛的狀態。但是根據上訴人的算法,他每兩週頂多開車時間不過30幾小時。

法院認為,上訴人認為“工作”的時間段不應根據他何時登記工作而計算,而是應該根據他實際工作的時間來計算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了澳大利亞法律中對於“工作”一詞的定義。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在澳大利亞,工作是指通常會為工作者吸引到報酬的活動。”

因此,只要一個司機登記工作,那麼他等待乘客或是在兩批乘客之間的時間就與“駕駛出租車獲得報酬”有着必要和不可分割的聯係。即使他花上很久的時間等待乘客,即使他在讀書或是學習,這段時間仍被視為“工作時間”,因為在這些時間期間,司機仍“主要從事出租車駕駛活動以獲得報酬”。而類似的工作如銷售等都需要注意。

從本案例中可以明確的是,只要有人在實際的上班班次進行了登記,那麼該人登記的時間段將被視為“工作時間”。例如,學生在7-11上夜班,即使他們坐在櫃台後玩手機,也會被認為是在工作而不考慮他們是否真正從事他們的工作。

另外,個人代購這一類時間不固定,卻獲得了報酬的個人活動也會被移民局視為工作。如果被移民局查出超過時長或是稅務上存在問題,也是會有可能導致簽證被取消。

參考來源:http://www7.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CCA/2017/69.html


轉自:澳森留學網觀點,億憶網或做細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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