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從中國來澳旅遊、探親、訪問的簽證持有人會髮現他們的訪客簽證(Visitor Visa)上都有一條“8503-不得進一步逗留”的條款。這表明,該訪客簽證持有人在進入澳洲後,逗留澳洲期間,將不允許申請除保護簽證(Protection Visa)外的任何實質性簽證。該訪客簽證持有人必須在離開澳洲後才能進行其他簽證申請。
8503條款,是由簽髮臨時簽證,如訪客簽證、學生簽證等簽證的簽證官根據需要隨意放置的,當簽證持有人持有含此條款的簽證在澳洲境內逗留,將一直有效(即使原簽證已過期),直到該條款持有人在澳境內已獲得另一個除過橋簽證外的實質性簽證或該條款被成功豁免(Waiver)。
據筆者的了解,基本上從中國來澳、持有半年以上的訪客簽證、且有可能在境內轉簽的的旅遊、探親、訪問者,其簽證上都附有8503條款。但8503條款在簽證申請人因傢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或懷孕情況下需訪問澳洲一般不會被放置,這是因為一旦放置,持簽證者抵澳後,該傢庭成員可能生命垂危或孩子即將出世,而他們又無法延簽或申請其他簽證,此種做法不太人道,因此簽證官在此情況下,通常不會在放置此條款。
那麼8503條款可以申請豁免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對訪客簽證持有人來說,一般比較困難。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得到豁免:
- 自從簽證獲批後,情況髮生了變化;
- 該情況無法由本人控制;
- 有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理由說明為什麼要豁免此8503條款。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視為是“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如:自從抵澳後髮生了事故,或申請人患病不適合旅行;傢中的近親死亡或患上重大疾病,申請人必須暫時留在澳洲提供幫助、支持與照顧;申請人傢鄉髮生重大災害,要求申請人此時此刻離境返鄉是不合理的;申請人傢鄉髮生民事或政治沖突,要求申請人此時此刻離境返鄉是不合理的。但如下情況通常不能視為是“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如與澳洲公民結婚、懷孕(“懷孕綜合症”另當別論);已有的病情惡化、未能完成課程學習、選擇性進行外科手術等等。
以上所說的只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現實生活中,經常意想不到有申請人能成功“繞過”法律實現目標:
案例一:筆者有一位申請人,其太太即將臨產,他因工作性質必須赴海外出差,而傢中只有持訪客簽證的母親能提供照顧,但母親的訪客簽證又將在太太預產期前到期。雖然一般來說“懷孕”不能算做“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豁免理由”,但他們傢中的情況“無法由本人控制”,成功豁免8503。案例二:筆者有一位申請人,女婿來澳前因車禍去世,持訪客簽證來澳訪問安撫女兒,訪客簽證到期前要求申請8503豁免。雖然女婿因車禍去世是來澳前已髮生的事情,但女兒因先生的過世而精神抑郁,憑此理由,成功豁免8503。還有很多例子,筆者不一一而足。
最後提醒一句,申請豁免8503是不需要交申請費的,也不需要填寫任何表格,只需要說明申請理由,出示申請證據。如果申請豁免8503被拒,是不可以向移民上訴審裁處(MRT)上訴的。此外申請8503豁免應及早進行,因為一旦妳的簽證到期,雖然妳還在境內等侯豁免8503申請決定,但是除非持有過橋簽證,妳已經非法居留。一般情況下,獲髮過橋簽證是不可能的。因為8503只是妳簽證上的一個條款,不是獨立的簽證,因此申請豁免此條款,不同於等侯簽證決定,因此妳必須在簽證到期前盡早進行8503豁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