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投資情況需要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予以批準?澳大利亞財政部長有權阻止某些被視為有悖澳大利亞國傢利益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就外資投資遞交的“無異議(即有效)”計劃書面申請和相關通告向聯邦財政部長提供建議。這通常被稱之為FIRB審批的申請流程。外國投資者在實施投資計劃前必須向FIRB進行申請。投資申請需滿足以下叁方面的要求:
1.外國投資者
個人(非澳大利亞常駐居民)
屬於外國企業或政府(包括國有企業SOE)
企業實體(可以澳大利亞境內成立的企業實體)- 任一海外投資者持有該實體的股份比例達到(20%),或2位或以上海外投資者累計持有實體股份達到(40%)
注解:FIRB將依照追溯條款穿透企業和信托架構以確認企業的最終持有人身份
2. 投資
投資於企業實體的實質性權益:持有澳大利亞企業或信托20%或以上的股權。
農業企業的直接投資:持有該企業10%或以上股權;通過法律安排獲得企業5%的股權;或該企業的管理控制權。
澳大利亞的土地權益:包括永久地契,租賃地契(5年以上,包括期權)或土地持有企業的證券。
3. 最低投資審批門檻
澳大利亞企業實體 $2.61億澳元
企業主體資產總額(無債務抵押負擔)或已髮行證券價值中的較高者(若投資者來自簽署了自貿協定的國傢並且投資於非敏感行業,最低投資金額門檻為$11.34億澳元)
澳大利亞商業用地 $2.61億澳元
收購土地資產/權益所支付的收購對價(若投資者來自簽署了自貿協定的國傢並且投資澳洲非敏感行業,最低投資金額門檻為$11.34億澳元)
澳大利亞農業 $5,700萬澳元
累計價值 – 收購對價 + 外國投資者所持有的其它權益
低門檻商業用地 $5,700萬澳元
收購相關土地權益所支付的對價,包括礦場和公共設施用地(例如機場或港口)
澳大利亞農業用地 $1,500萬澳元
累計價值 – 收購對價 + 外國投資者持有的其他權益
住宅用地,空置商業用地,傳媒業或者外國政府 $0澳元
所有住宅用地、空置商業用地,傳媒業的投資或者由外國政府所進行的投資(無論投資價值如何)
財政部長擁有哪些權力?
財政部長有權對已采取或即將采取任何重大投資計劃的海外投資者下達法令。
外國投資者在實施某類須申報的投資計劃前必須向FIRB進行申請。否則該海外投資者將會收到以下法令,並需承擔相應的處罰。
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就其他重大計劃自願向FIRB遞交申請。即使在未遞交申請的情況下,財政部長也有可能對此下達法令。
財政部長在收到有效通知後將會在一定期限內髮布法令,若超過此期限,國庫部長的權利將告失效。
法令類型
財長擁有下列權力:
禁止某項重大投資計劃
要求解除某項重大投資計劃(如強行出售已收購的投資項目)
針對某項重大投資計劃施加附加條件
為某項重大投資計劃髮布“無異議即有效”通知
什麼是重大投資計劃?
重大投資計劃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收購證券、資產或土地所獲取的某些權益,並且投資金額超過了最低投資審批金額門檻。
示例:
收購重大權益(20%)或累計權益(40%)。
收購農業企業/業務10%或以上的直接股權或通過法律協議持有5%的股權。
收購澳大利亞土地權益。
收購企業/業務證券的相關權益。
就有關企業/業務事宜簽署協議。
投資者變更被收購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該企業必須服從某澳洲境外實體的指示。按照外國企業實體的指示與要求行動。
變更企業公司章程,以確保遵照外國企業實體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更換企業實體/業務規章的決策者。
如何進行FIRB審批的申請流程
申請者必須向FIRB提交在線申請表,其中包括:
1. 交易的具體細節(包括投資類型,交易對價);以及
2. 同時提供一份復函概述中FIRB申請清單所需要的相關信息。
FIRB申請清單中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
明確重大投資計劃和須申報投資計劃;
確認交易達到最低投資審批門檻;
實施投資計劃的公司實體及其母公司詳情;
擬議交易詳情和收購目標實體的相關詳情(例如業務結構,土地價值等);以及
投投資計劃實施後的公司結構和資金狀況。
費用和流程:
FIRB將計算應付申請費金額並出具髮票。
除非FIRB有臨時情況造成延期,否則FIRB必須在收取費用後30天內做出決議並在作出決議後10天內通知投資方。
FIRB如需要額外信息或處於業務繁忙期間,也許會要求申請者申請延期。此舉不會造成進一步的費用產生。
總體而言,申請費金額和交易需支付的對價金額相關。
投資類型
申請費(1)
$2,000澳元
$25,700澳元
$103,400澳元
實體/企業
$1,000萬澳元以內
$1,000萬澳元~$10億澳元之間
超過 $10億澳元
商業用地(2)
$1,000萬澳元以內
$1,000萬澳元到$10億澳元之間
超過 $10億澳元
農業用地(2)
$200萬澳元以內
$200萬澳元到$1,000萬澳元之間
超過 $1,000萬澳元
(1) 截至2018年7月1日髮布的數據。(2) 土地收購的申請費基於投資者收購土地產權的最高對價,而並非整個交易的收購對價。例如,投資者花費5百萬澳元收購農業用地,該土地擁有5個產權,其中最高土地產權的對價是150萬澳元,則申請費$2,000澳元。
住宅用地的申請費結構有所不同,屬於階梯狀結構。
在特定情形下允許費用降低和減免。
收購農業用地的具體要求
關鍵定義
初級產業:包括栽培或種植農作物,養殖農畜並出售農畜及農畜產品,水產養殖和林業活動。
可合理使用的土地:就土地的現狀和環境進行評估,土地現狀包括:區劃規定下土地的主要用途;土地使用歷史(特別是近幾年)和土地屬性(包括土地面積和淡水存量)。
商業活動判定指標:某項活動是否有顯著的商業目的或者特性,是以賺取利潤為目的 - 並不僅僅是興趣愛好。
1. 權益類型
不動產權益:具有任何法律或公平權益的產權。
租賃權或執照:期限(及期權)合理預計將會5年以上。
公司或信托的股權:土地資產佔總資產50%以上的企業所髮放的任何證券。
2. 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是指澳大利亞境內可用於初級生產業務或或可合理使用的土地。
3. 審批門檻
FIRB累計審批門檻:若外國投資者累計支付的對價(包括地產租賃費/執照)和其持有的農業用地價值總計在$1,500萬澳元以上,則必須申請FIRB審批。
4. FIRB審批
若上述要求全部滿足,外國投資者必須經FIRB審批通過後方可投資。
5.公開透明的流程
除非銷售過程公開透明,否則通常情況下FIRB不會批復該申請。(指南手冊第17條)
1. 在市場上廣泛銷售(例如廣泛通過地產掛牌銷售網站或當地/國傢報紙進行銷售)
2. 銷售廣告至少髮布30天以上
3. 提供公平的競標或出價機會
注解:所有收購的澳大利亞農業用地權益(包括水資源)不論價值高低都必須在澳洲稅務局登記。
農業收購中的“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
對農場主和投資者的影響
外國投資者
1. 若收購方擁有至少50%的澳大利亞企業所有權,則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將存有例外:
若一位外國投資者持有20%以上的股權或多位外國投資者累計持有40%以上的股權時,依舊需要通過FIRB的審批。
未來任何的股份增持必須依據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進行。
2. FIRB的審批申請必須詳細說明外國買傢是如何髮現該收購機會的並且陳述該收購滿足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
3. 仍然可以協商的排他期限:
經過30天的公開和透明的銷售期結束之後;或者
也許可以在銷售期結束之前– 只要賣方不受外國投資者的報價約束,其他買傢在公開透明銷售期間可以自由出價。
澳大利亞農場主
1. 賣方可以按照自身標準自主選擇優先買傢。不需要優先接受澳大利亞買傢再考慮外國買傢或只需要接受最高出價。但是必須確保公平的競標和出價機會。
2. 不需要重復宣傳。收購前的過去6個月賣方在市場上廣泛銷售除外。
3. 廣告上不必披露目標資產信息 – 只需引起買傢興趣即可。設計能夠使“澳大利亞境內投資者有參與機會”的廣告。詳細商業信息可以保密或由賣方酌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