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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移民PIC4020條款修正(2017年11月18號開始執行)

 
[移民新聞和知識]     2017-11-05
11月3號,移民局公布移民條例修改法案,修改法案裹面影響最大的將會是對涉及申請材料造假的PIC4020條款的修改,將其追溯期增加到了10年,並且會影響包括撤掉的簽證。修改法案將於11月18號開始正式執行。

11月3號,移民局公布移民條例修改法案,修改法案裹面影響最大的將會是對涉及申請材料造假的PIC 4020條款的修改,將其追溯期增加到了10年,並且會影響包括撤掉的簽證。修改法案將於11月18號開始正式執行。

我們先來看下修改法案涉及的現在PIC 4020的部分規定:

重大移民PIC4020條款修正(2017年11月18號開始執行)

PIC 4020(1)是指申請者在簽證申請中或者遞交新簽證之前的12個月內持有的簽證裹面,提供了虛假的文件或者信息,那麼他們將不滿足PIC 4020。PIC 4020(2)指申請者或者其傢庭成員在過去3年內沒有因為4020(1)的原因被拒簽。

PIC 4020是基本所有澳洲簽證批簽都需要滿足的一個簽證條款。包括我們常見的500學生簽證、485畢業生工作簽證、189、190技術移民簽證、188投資移民簽證、143父母移民簽證等。

重大移民PIC4020條款修正(2017年11月18號開始執行)

現在從11月18號開始生效的移民條例變更如下:

重大移民PIC4020條款修正(2017年11月18號開始執行)


將4020(1)(b)變更成為

4020 (1)  There is no evidence before the Minister that the applicant has given, or caused to be given, to the Minister, an officer, the Tribunal during the review of a Part 5-reviewable decision, a relevant assessing authority or a Medical Officer of the Commonwealth, a bogus document or information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in relation to:

 (b)  a visa that the applicant held,or applied for, in the period of 10 year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was made.


變更主要是2點,一個是申請者在簽證申請中或者遞交新簽證之前的12個月變更成為了10年內持有的簽證裹面提供了虛假的文件或者信息,都將不滿足PIC 4020。

另外一點改變是在舊條例裹面,如果移民局審理妳的材料如果認為妳有提供假材料的話,移民法S57要求移民局給妳髮信Natural of Justice,讓妳28天內對他們認為造假的材料進行解釋,如果解釋通過或者撤掉這個簽證申請的話,則妳以後的簽證申請不會受4020條款限制,但是修改之後的話,哪怕妳撤掉了簽證申請,在以後的簽證申請也會受4020條款限制!也就是如果妳只要過去10年遞交的簽證申請裹面有提交假的材料和信息都會不滿足4020要求.


為什麼如此變更?

移民局做如此的變更,可以說是為了更好保證澳洲簽證係統的Integrity,此前有不少材料造假的申請者,可以通過撤掉簽證申請,或者等持有的簽證過12個月後再遞交新的簽證申請,現在10年可以說把這些人想再二次遞交新的簽證申請路堵斷了。不過我們認為從12個月增加到10年,移民局之後應該也會更加細化什麼情況下會impose 4020這樣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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