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下的無罪辯護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號
無罪辯護的含義
做無罪辯護並不是律師認為他無罪,而是認為他不一定有罪,需要警方來證明他的罪名。如果警方無法證明他有罪,則無罪辯護成功,法庭需要當場釋放犯罪嫌疑人。
已知涉嫌犯罪,仍可做無罪辯護
既使一犯罪嫌疑人告知他的律師他有罪,他的律師,如果看到警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仍可以為他做無罪辯護。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可能已構成事實上的罪名,但還不構成法律上的罪名。
事實罪名不同與法律罪名
第一 他有可能為另一個人說謊,試圖承擔責任。
第二 即使是他做的,或許只是另一罪名有罪而不是當前罪名有罪;
第叁 即使是他做的,或許僅僅是一定程度的有罪,而非全部責任;
第四 即使是他做的,或許警察無法證明。
明知涉嫌有罪,在警方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還可以,甚至需要做無罪辯護,是律師的工作職責,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部分。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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