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如果一個人非法強行佔有另一個人的土地,包括房產,超過一定的年限,那麼強佔者可合法擁有該土地。各州的佔有年限如下,
維州,15年
新州,12年
南澳,15年
西澳,12年
塔州,12年
昆州,12年
以上年限僅是針對強行佔有個人土地,不是政府土地。強行佔有政府土地需要更高的年限,至少30年,因為政府較難監管每一片土地。
以新州為例, 反向佔有,並不是僅僅佔有,而且要做到使用。佔有者需要證明在整個12年內,佔有者違反該土地所有者的意願,持續地,不間斷地佔有並使用了該土地。
如果佔有者擁有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許可,如租約,那麼則不構成反向佔有,因為可以看出該土地持有者並沒有意願把土地白給佔有者。
為了證明是反向佔有,佔有者需要
公開樹立告示牌,要求人們不要侵犯私人土地,或把該土地圍住。
為該土地付市政管理費和各種稅務。
向土地機關說明,該土地產權登記者沒有嘗試驅逐,或沒有成功驅逐該佔有者。
反向佔有通常髮生在邊遠地區,那裹地多人少,疏於監管,部分土地仍用老的產權認可方式,甚至土地邊界不清楚。在人口密集的區域,髮生較少,但在城鎮中的托倫斯土地登記係統下,反向佔有仍然適用,只要反向佔有的土地或房產有一個完整的托倫斯土地登記號,而不是一個完整的托倫斯土地登記號所包含的部分土地。
這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向那些產權登記者強調,如果有人非法強佔了妳的土地,妳需要采取法律行動直至驅逐走非法佔有者,否則妳被默認放棄了該產權並允許把產權轉給非法佔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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