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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數萬人住“凶宅”,法律定義亟待明確

無論是租客,還是買房人,凶宅往往是房產交易/租賃市場最忌諱的事情。再好的房子,如果曾經髮生過凶殺案,也會淪為市場的“棄兒”。

所謂的凶宅,傳統意義上是指髮生非正常死亡並給人主觀上帶來恐懼感的房屋。因此,凶宅又稱“鬼屋”。

最新的報告顯示,很多居住或購買了凶宅的人對房屋的歷史並不知情。同時,沒有哪一個中介在進行此類房屋銷售/租賃時會在廣告中明確表示,這是一處凶宅。

目前,在澳大利亞有關凶宅的披露在法律上仍是一個定義相對模糊的領域。同時,澳洲國內對買傢知情權這一點上存在明顯的分歧。


澳洲凶宅居住人口知多少?

據統計,近些年來澳洲每年髮生的凶殺案大約在220起。其中很大一部分就屬於室內凶殺案。

阿德萊德的一名房產中介Robin Turner表示,在全澳範圍內,有上萬人並不知道自己所居住的地方曾經“死”過人。

他說:“當然,其中有一部分人即便知道了也毫不在意。在他們看來,房子只是由磚瓦水泥搭砌而成的一個居住的地方。只要房租/房價便宜點,他們不會在意。”

與此相反,昆士蘭房地產協會(REIQ)髮布的報告顯示,近些年來,住房買傢對於房子是不是不凶宅的關注程度持續上升。

昆士蘭房地產協會首席執行官Antonia Mercorella說道:“很多人似乎對居住在凶宅中感到不安。同時,我們也接到了越來越多地產中介的電話,希望了解他們應該如何從法律角度處理這個問題。”


澳洲首筆凶宅交易罰單

澳洲首起買賣雙方有關凶宅的糾紛髮生在十幾年前!

2001年7月11日淩晨,21歲的Sef Gonzales在位於悉尼西北部North Ryde的傢中殘忍殺害了其父親Teddy Gonzales(時年46歲),母親Mary Loiva Josephine(時年43歲)和妹妹Clodine(時年18歲)。

2004年12月,North Ryde的房產中介LJ Hooker成功將Sef傢這套房子出售給一傢佛教徒,但他們並沒有將這棟房產曾經髮生命案的情況如實對買傢說明,最終買傢髮現後上訴,並成功的退掉了房子,而LJ Hooker則收到2萬元的罰單。

這起事件是新州公平交易辦公室(the NSW Office of Fair Trading)開出的首筆針對“房產銷售過程中隱藏凶宅信息”的罰單。


澳洲法律中有關凶宅的定義

在澳洲,《物權法》雖然由澳洲各州政府制定,但是存在很多共用的相似點。

例如,《物權法》中最基本的一條原則即“買傢須知(caveat emptor)”。這一基本原則的存在表明,買傢對住房的任何潛在缺陷負有調查義務。

房產中介Mercorella表示:“盡管房產中介負有從客戶最佳利益出髮的義務和職責,但是這種義務在實際生活中往往表現在給客戶協商一個便宜的價格。”

正是由於法律定義模糊,很多買傢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凶宅。一些不知情的租客才搬進了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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