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的錄音錄相可否成為呈堂證供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號
在澳英法律係統下,所有用不法手段得到的證據,通常是不可以呈上公堂當證據使用的,除非得到法庭的允許。在新州監控設備法第7條 (SurveillanceDevices Act NSW 2007) 下,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利用錄音或錄相設備監聽或監視他人的私人對話或自己和他人的對話是違法的行為。
但是法律也在特定的情況下容許違法錄音錄相做為呈堂證供。
第一種情況是執法人員在經過批準去錄音錄相的。
第二種情況是在擔心個人利益受傷害的情況下,對話中的一方可以用錄音器錄下對話內容,當成證據使用。
第叁種情況是法官在證據法下第138條有權利決定是否采用該非法所得的證據。法官在做決定前須考錄以下因素:
1. 該違法所得證據是否能解決爭議性的問題。
2. 該違法證據在案子中的重要性
3. 該違法行動的嚴重性
4. 該違法行動是否觸犯了公民及政治權力國際公約
5. 該違法行動能否可能被起訴
6. 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得到同樣證據
法律在說,非法所得的錄音或錄相可能會受到起訴,同時未經許可的錄音錄相只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是可以成為法庭證據的。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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