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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想告別人,自己先別犯錯。反之亦然。

Unclean Hands 釋譯為,以對方有錯在先為己辯護。該原則在澳被普遍應用,尤其用於對付惡人先告狀。


對方有錯在先,是指對方先犯和本案相關聯的錯誤,而非其他錯誤。


為己辯護,通常是指作為被告時采用的辯護方法,少數情況下作為原告所采用的攻擊方法。


Unclean Hands 原則可理解為,如果甲有錯在先,導致或迫使乙做一件違反約定或合同的事,甲則全部或部分地喪失了追溯乙責任的權利,且甲在合同中的權益可能失去保障。


通常下面這些行為法庭認為有錯:


沒有履行合同中的職責;

有造假和不誠實行為;

威脅或恐嚇另一方;

乘人之危,要求另一方接受一條件;

犯相關聯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 如果張叁把垃圾倒在了鄰居李四的後院,李四看到後,也把垃圾倒在了張叁的後院內。如果張叁狀告李四到法院要求李四對此行為負責,那麼李四可以以對方有錯在先成功為己辯護,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再舉例,在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如果甲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沒有誠意,表現為沒有原因地延期或消極怠工,而迫使乙不得不另尋其他解決方法,這時乙可以單方面終止和甲的合同。如果甲狀告乙違反合同,乙可以用對方有錯在先為己辯護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再舉例,張叁借給李四5萬澳元,要求李四兩年內歸回。李四兩年後遲遲不還,且知道張叁經濟緊張,李四提出只還3萬而且要求張叁放棄追討剩餘債務的權利。張叁迫於無奈,簽署協議,拿到3萬。之後,張叁起訴李四。李四以雙方已經達成共識為由而辯護,法庭認為李四有錯在先,乘人之危,協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命令李四歸還張叁的剩餘欠款。


該原則的現實意義是,不要以為簽署了合同就可以把對方約束住,如果一方有錯在先,可能失去法律保護,另一方可終止合同而免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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