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資不抵債即被認為破產。當一個人拒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通過法律手段宣布其破產。當一個人想逃避債務,也可自行宣布破產。所以申請個人破產是一個把債務人的僅有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過程。
申請個人破產是債權人對付債務人的一種方式,也是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的一項合法途徑。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債務人重新開始的好機會。
申請破產的方法有兩種,債務人申請或債權人申請。澳洲破產法規定,只要債務人擁有不少於$5000 的經過法庭裁決後的欠款,債權人或債務人便可以向破產管理署申請債務人破產。
在收到破產通知書後,如果債務人拒絕或無法償還債務,則債務人破產。破產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將交由法院委任的破產受托人管理。破產受托人必須在法律的範圍下變賣破產人的絕大部分現有資產,但涉及破產人賴以生存或工作的工具不能變賣。不可變賣的資產包括破產人用於職業或貿易,價值不超過$3,700的器械工具,價值不超過$7,600的交通工具,各人用品等。
破產者會受到如下限制,
不可以成為公司董事;
不可以用自己名字以外的商業名稱作生意;
不可以欠下超過$5,496的破產後債務;
超過$54,081.30以上部分的個人年薪必須交由破產受托人分配給債僅人,但年薪上限是由破產人的傢庭狀態不同而不同;
破產人必須把護照交給破產受托人,每次出境必須得到受托人的批準。
破產者如想修改以上限制,需要提出申請。
破產者的破產狀態持續叁年。叁年後不再受以上限制,以前的債務一筆勾銷,完全合法,無負擔,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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