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方法
原創: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 2017-09-24
刑事罪名成立的條件
在澳各州,法庭要證明一個人的罪名成立,要考慮兩方面的事情,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思想動機,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實際行動。這兩方面必須同時髮生,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動可能並不夠成犯罪,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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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沒有相應的思想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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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機在髮生實際行動時已經改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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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機和實際行動沒有在同一時刻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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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圍繞刑事罪名成立的條件,就刑法辯護方法做一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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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一財產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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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有偷竊的思想動機。例如,開走被盜的自己的車輛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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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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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酒後行為否認當時的思想動機,並不適用於大多數辯護,只適於,例如,用於辯護自己當時並沒有把對方傷害到那個嚴重程度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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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實的一個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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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自己本以為當時的車速是每小時80公裹,但事實上是100公裹,超過了限速每小時80公裹。這是用否認有意超速的思想動機來辯護。這裹要強調的是,對法律的錯誤判斷不能成為辯護,如妳以為限速是每小時100公裹,而實際限速是每小時80公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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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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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裹犯罪嫌疑人用否認思想動機來辯護。犯罪嫌疑人需要證明,他不知道他的行動的本質。也就是說,他需要證明,當時他不知道他在做什麼,或者他知道他在做什麼但他不知道他在做錯誤的事情。一旦辯護成功,犯罪嫌疑人無罪,但是要被關到精神病康復中心,所被關押的時間可能要比被判有罪而被關押的時間還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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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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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說是正當防衛,那麼責任在於公訴人證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正當防衛。犯罪嫌疑人需要說明他的所作所為是必要的,而且他有一個合理的原因去相信需要那樣做。正當防衛可以是對自己防衛,對他人防衛,或對財產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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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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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那樣做,就會產生更嚴重的後果,所以有必要那樣做。但是必要做的事必須和要保護的事相稱,不能不成比例,例如,為防止偷竊而殺了人,就不能用必要性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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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壓迫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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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去做。該辯護不適用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為保護自己的命也不能犧牲他人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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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意的情況下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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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辯護否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機。該辯護常使用在性騷擾的案例中。即使是同意的情況下,一個人也不能至另一個人死亡或嚴重傷害,但在同意的情況下被嚇唬,被輕微擊打,被性行為,則可做為一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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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激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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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辯護僅適用於被控殺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證明任何一個正常的人在此情況下都會做出和他一樣的事。如果辯護成功,可以減刑而不會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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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精神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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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辯護否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機,僅適用於被控殺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證明在犯罪時他由於疾病而使他的精神短暫不正常。如果辯護成功,可以減刑而不會無罪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有酒精或興奮類藥物的作用,該辯護不允許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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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不建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的詢問,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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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並不了解思想動機和實際行動必須同時髮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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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過度延伸了自己的思想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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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認可了一些需要警察去證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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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答有誤,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以上辯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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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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