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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降臨!“我殺的是我媽,又沒殺別人”12歲男孩弑母殺人

從什麼時候開始起《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12月2日

12歲男孩二十幾刀弑母殺人,盤問期間“我殺的是我媽,又沒殺別人,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12月6日

殺人犯無罪釋放

12月10日

殺人犯嘗試重返校園,縱想年少好時光

一個連劇本都不敢這麼編的劇情,在現實生活中居然成真了。

時代君盡力克制住內心的顫抖,努力完整的敘述出整個事件的流程。

12月2日,對於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的一傢來說,注定終身難忘。

12歲的吳某,因為不服媽媽的管教,便火從心中來,起了歹念——持刀憤怒的向自己的母親砍去,共計二十餘刀,幾乎刀刀致命。

母親雙手被近乎砍斷,手腕處露出白骨,脖子有很深的傷口,血流滿地,慘不忍睹,而屍體卻是等到第二天才被男孩外公髮現。

很快,一係列的追尋探討,案件的本身又被貼上了“原生傢庭的教育問題”的標簽。

原來孩子從小是在爺爺奶奶的蜜罐中長大,被溺愛壞了。據男孩外公描述,事髮當天,男孩因抽煙被媽媽拿皮帶抽打,激起男孩的殺人之心,才導致的悲劇。

“殺人是否需要負責?”

12歲小男孩的“無知無謂”讓人膽戰心驚“妳把妳媽媽殺了,妳認為錯了沒有?”

“錯了……但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

“對了,這不會不讓我上學吧”

12月6日,吳某無罪釋放。

網絡對當地公安機關一片聲討,但公安機關卻稱,“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為了新聞的連貫性,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最後再細細討論)

12月12日上午,吳父表示,自兒子獲釋後,因為民憤實在是太大了,一傢人就住在鎮上賓館。

那件標間的面積不大,爺爺、奶奶、爸爸、吳某和2歲的弟弟就這樣擠在一起。

在接受采訪的時候,一傢人都顯得很平靜,吳某和沒事人一樣和弟弟在角落裹嬉鬧。

當記者詢問父親在事後是否責備過那個殺人犯兒子時,父親只是無奈的說道,“孩子太小不懂事”

關於回校上課,父親也髮表了自己的見解。

“很多傢長都抗拒他回學校,但我還是希望他能夠讀書,現在我也是沒什麼辦法了,希望政府能夠幫忙,也解決一下吃住問題”

不僅如此,殺人犯的奶奶也有話說。

事髮過後,殺人犯的學校特意派了此前教孩子上課的老師前去賓館給其補課。

“補課這個事情有今天沒明天,也不是連貫的,當然還是回學校上課好”

面對12歲的殺人犯,我們究竟應該怎樣對待呢?

一起來看看在《未成年保護法》的庇護下,吳某是怎樣做到“毫髮無傷”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分為叁個年齡段來定罪,針對未成年人定罪采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未成年

首先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事物的是非善惡已經有了完全的辨認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能夠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為。因此,刑法僅僅要求他們對少數幾種容易識別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

最後一種就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滿14週歲的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

而大傢所說的“少管所”,為什麼沒有出現在這次的案件中呢?

因為小男孩年齡是12歲,不滿十四週歲,而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所以不能送去少管所。

最後,時代君真的已經不知道說什麼了。殺人的事情,竟然把殺人犯說放就放?!

借用一句話,作為今天的結語。

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毒品,如果他讓妳嘗到了自由,尊嚴,權力的味道,那麼這一輩子都戒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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