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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事務所

在澳洲訴訟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號 2020-08-31



訴訟的目的



訴訟通常分民事和刑事。無論在哪裹,訴訟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或為了解決問題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為了訴訟而訴訟。例如某人欠了妳的錢,妳走司法程序訴訟他。這個訴訟是為了要回錢,或要回部分的錢; 如不訴訟他,錢就肯定要不回來,但走了司法程序,在聽證會之前,錢就可以被還回來了,或雙方已達成一個協議而解決了問題。對部公堂,需要律師費用,如律師費用比所欠的錢還多,從經濟角度講就不值得,就可能在聽證會前達成一個協議而避免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如原告達到目的了,就應該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繼續耗人耗時。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關,走的法院不同,請的律師高低不同,訴訟理由不同,最終所產生的費用也會不同。在訴訟的過程中,情況變化很多,如一方承擔不起律師費用了,或一方身體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頂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據實際情況的髮生隨時做決定。這個決定是要在律師的輔助的情況下而做出,以達到減少訴訟的成本和達到最好的效果。



誰來付律師費?



如果雙方在訴訟中不需要法官來判斷誰觸犯法律或違反合同的話,那就各付各的律師費。比如夫妻之前爭奪財產,法院只做一個分配決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師費。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觸犯了法律,那輸方付贏方的律師費。比如,有人在網上髮表言論,妳認為是對妳進行了誹謗,但他不認為是誹謗,妳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誹謗,那他就付妳的律師費外加誹謗賠償; 如法官裁定不是誹謗,那妳要付他的律師費。但這個賠付的律師費,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賠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妳沒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給對方及法院造成時間和人力方面的損失,那就要按照對方及法院實際產生的費用來賠付那個損失。



誰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需要什麼程度的證據?



在民事糾紛中,原告有責任拿出證據說明事情確實髮生了。比如,妳告某人拿錢後拒絕付貨,那麼妳要證明妳們之間有一個合同,妳付了錢,但妳確實沒有收到貨。有些證據可以用實物來證明,如紙質的合同,付款憑據,而有的證據沒有實物,如沒有收到貨,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來證明妳確實沒有收到貨。如被告反駁,那被告需要提供證據來反駁那件事。如對方如說妳收到貨了,那他要提供妳確實收到貨的證據,如果他也沒有實物證據,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來提供證據。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證據和證詞。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只要判斷一件事髮生的可能性比沒有髮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這件事確實髮生了。如法官在看過聽過所有的證據證詞後,認為沒有收到貨的可能性比收到貨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對49%, 法官都有權利宣判對方沒有付貨。法官會命令被告付貨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師費。如任何一方認為宣判有誤,可以上訴。



在刑事訴訟中,通常是警察起訴被告。警察是公訴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證人。警察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事情髮生了,這個證據的要求程度是超過合理的懷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認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擊,A和B看到C打了D一個耳光,那A和B的證詞就達到了基本是認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種情況,間接的推斷,A被錄像走進一個房間,該房間中只有另一個人B,在A走出後,C髮現B被殺了,並看到A身上有B的血,雖然無人直接看見A殺了B, 但通過有證據的間接判斷,基本也認定是A殺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殺了B並對A判刑。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質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證據來推翻這種質疑,而這個證據也需要是基本認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說他當時不在場,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證人看到他在場,那就達到了是基本認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來減輕罪名,說是正當防衛,或有精神問題等,那被告有責任拿出證據,而這個證據的要求程度僅僅是有的可能性比沒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對證據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對被告影響很大,法院必須要特別謹慎。



用證據和規則說話



訴訟,沒有人可以保證勝負。法院是根據證據說話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沒有拿到有效的證據,或組織的證據不合理,也無濟於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認為原告有理,但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原告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規則,宣布被告無罪。律師的作用就是利用這些規則收集證據並恰當地運用證據而保護客戶的最大利益。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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