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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在澳洲土地買賣中被廣泛使用,給買賣雙方制造出很多做決定的

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在房產交易中很實用。


簡單地說, 


Call Option 是賣方授予買方的權利, 買方可行使該權利,要求賣方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把一特定土地以特定的價格賣給買方。通俗f地說, “妳這房子必須賣給我”。

Put Option 是買方授予賣方的權利, 賣方可行使該權利,要求買方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把一特定土地以一特定價格買下來。通俗地說,“妳必須買下這房子”。

在買方和賣方進入 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之後,買方首先在規定時間內行使該權利或不行使該權利。

如果買方行使 Call Option 權利,賣方必須與買方正式進入土地買賣合同。

如果買方不行使 Call Option 權利,賣方則要看該 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是否允許賣方行使 Put Option。舉例來說,如果該協議要求,在買方拿不下貸款的情況下,賣方不得行使 Put Option, 則賣方沒有行使 Put Option 的權利。

如果賣方有權利行使 Put Option, 則輪到由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或不行使 Put Option。

如果賣方行使 Put Option 的權利,買方必須與賣方正式進入土地買賣合同。

如果賣方不行使 Put Option 權利,該 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終止。

如果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履行,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實施。



什麼情況下要用 Call and Put Option 協議?


買方想買下該土地,但買方需要更多的時間去做調查,做土地開髮申請,或做貸款;

在買方不直接進入土地買賣合同的情況下,買方想保證自己的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有該買方可買下該地,或如果條件不滿足,該買傢有權利放棄該土地;且

鎖定土地價格, 無論市場如何波動。


其他情況用到 Call and Put Option 的是,


買方為推遲付印花稅,而首先進入Call and Put Option, 之後再進入正式的土地買賣合同。

非澳洲永居或公民為臨時控制土地,在一段時間內把 Call Option 的權利賣掉。

非澳洲永居或公民為臨時控制土地,待轉為澳永居後,再進入土地買賣合同從而避免 FIRB 申請費和高額印花稅。


選擇 Call Option 和 Put Option 兩者共同使用,還是只使用 Call Option 或只使用 Put Option, 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行使這兩個權利,取決於當時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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