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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事務所

遺囑信托(2)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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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更換受托人而產生印花稅

通常來講,在一個遺囑信托中,更換受托人 (Trustee) 會產生印花稅。那麼在決定委任受托人,以及評估受托人的穩定性則很重要。如果受托人的人選數量上沒有問題,可委任兩個人同時為受托人,那麼所有遺產都會轉換到這兩個受托人聯合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要求去履行職責。如其中一個受托人出現變化,如去世或辭職,另一個就可全權接替過來而不產生印花稅。


另一種方式是成立一個公司並委任該公司作為受托人,所有遺產的產權會轉換到該公司名下,但在信托中明確規定誰可以或誰不可以擔任該公司的主管 (Director), 該公司主管則依據信托規定去履行職責。這個主管的更替並不是受托人的更替,所以不會產生印花稅。


受托人的權利

如在一個信托中,授予了受托人自行決策的權利,受托人可根據情況去分配利益給受益人,如給叁個子女。受托人可合法將利益分配給兩個子女而不給或少給第叁個子女。如在信托中對受托人沒有相關的預防措施,受托人可違背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動。這時候,如果所有信托中的受益人聯合起來可以罷免這個受托人。但在很多情況下,並不是所有受益人能聯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受托人在執行遺囑信托時,髮現遺囑有不明確的地方,需要向法院申請更改遺囑信托。如果受益人之間就遺囑信托的收益分配方面產生異議,最終的決定權在於受托人。


更換和罷免受托人的條款

在遺囑中如何定義、更換和罷免受托人非常重要,需要做到切實可行,並考慮到各類防範機制。如果出現疏忽或錯誤,受益人可能會為此而付出沉重代價。例如,在執行遺囑信托時,如果受益人髮現受托人違規,且在該遺囑信托中沒有機制更換和罷免這個受托人,受益人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來解決而承擔高額法律費用。


避免受托人被罷免的機制

遺囑制定人為保護遺產的持續性,以及希望受益人更長時間內享受穩定的遺產收益,往往希望受托人的權利不會受到受益人的挑戰。在設立遺囑信托中,如果只是規定把每年的遺產收入全部給一個受益人並只有一個受益人,那麼該受益人在成年後可以通過法院的方式把遺產全部收回,產生和遺囑的直接沖突。


在典型案例 Saunders v Vautier中,父親在遺囑信托中要求他的獨生子在25歲之後才能繼承遺產。但這個兒子在21歲時就要求繼承遺產,受托人拒絕,該兒子通過法院途徑成功拿到財產並結束這個信托。為了防止這類情況的出現,一般在遺囑信托可中加入一些條件式的情況,如該兒子活到25歲就把遺產給他,如活不到就給另一個人, 或在兒子25歲前把遺產收入的一部分或絕大部分給兒子,一小部分給另一個人或慈善機構。通過這樣的方式,兒子就不會在25歲前拿到遺產。但事情沒有絕對的,如果受益人都已成年,且不涉及或涉及很少其他人的利益,所有的受益人聯合起來可以結束任何一個信托。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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