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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週立波涉毒持槍案髮生在澳洲,會怎麼判?

1、週立波涉毒持槍案回顧 

案情回顧

當地時間2017年1月19日淩晨,週立波因開車“蛇行”而被美國執法人員在長島萊亭頓將其攔下,在車上搜出一把柯爾特野馬380口徑手槍及兩袋快克古柯堿。警方隨後控制駕駛員週立波與副駕駛座的麻省理工研究人員唐爽。事髮後,週立波被控5項罪名,其中包括:

1) 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

2) 非法持有火器罪;

3) 四級非法持有武器罪;

4) 七級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

5) 違反紐約州車輛和交通法律罪。

經過近一年半漫長的調查及庭審過程,週立波涉毒持槍案在美國紐約第十次開庭審理,美國紐約州法院決定撤銷週立波涉嫌藏毒持槍案,該案將於6月4日將最終宣判。

週立波律師認為,因為週立波母語非英語,所以警方搜車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因此從車內搜出的槍支並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同時也表示美國警方攔截合法,但搜查不合法,所以搜到的證據槍和毒品也就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警察說攔截這輛轎車的原因是因看見駕駛員在打電話。

但律師表示,電話記錄顯示,當時手機上沒有打電話的記錄。所以法官讓檢方作出決定,是繼續上訴還是撤案,繼續上訴則官司繼續進行,不上訴則會在6月4日撤案,週立波也會被認定為無罪。

美國是一個對警察執法有着嚴格程序要求的國傢,同時奉行無罪推定,因此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明責任,以及證據取得合法性的證明責任都在警方。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警方的取證過程就會被判定為非法。即使取得了證據,也被認為是非法取得而不被法院采納。這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要求是非常高。

週立波案件和辛普森殺妻案中一樣,又一次體現了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該原則也體現在兩大著名的美國法律體係制度

第一就是獲取證據的程序合法性:證據作為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在獲得的過程中,必須是完全合乎程序規定的,如果這個證據的獲取過程中,警方稍有不慎而犯了錯,那麼這個證據就必須被否決。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無數的“鐵證”都因為收集過程中的不合法,從而被一一否決,最終也決定了案件的結果。

第二個是著名的陪審團制度: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了生死判決或者比較重大,法官就可以引入陪審團,讓一群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人通過投票決定案件最終的結果。

2、澳大利亞相關法律制度 —— “毒樹之果不可食” 

在澳大利亞證據法中,推定證據規則可以在特定場合用於證明爭議的事實而無需訴諸於額外的依據。

它可以是事實的推定,也可以是法律的推定,推定甚至可以來自於之前的程序。在法律的推定中,它又可分為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

推定通常髮生在當犯罪嫌疑人無法出示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時,控方有權要求法院根據已證明的基本事實進而推定該事實存在。體現澳大利亞刑事推定證據的規則有很多,本文集中討論以下與週立波案相關的幾大法律原則:

1)  事實推定 

如果說法律推定是一種無反證前提下法律擬制的證據適用規則,那麼事實推定更多的是在法官理性思維基礎上的證據擇佳準則。

因此,與法律推定不同,事實推定在更大程度上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力去考慮是否對該證明的基本事實再進一步推論。經事實推定之後的證據是否采納,其中陪審團的抉擇起了很大效用。

例如,有人看見犯罪嫌疑人在案髮時從犯罪現場逃跑。從這一事實僅能推定出:該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犯罪人,而非必定是犯罪人。

從訴訟規則角度來看,辯護人應建議該犯罪嫌疑人出示證據,以解釋為何其在該時間點從犯罪現場逃跑,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出示證據證明從犯罪現場逃跑者另有其人,其並非證人所見之人。

然而,即使該類事實推定犯罪嫌疑人沒有予以舉證,陪審團仍有權選擇不予進行顯而易見的推論。

2)  判例法中的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在判例法中的首要之義在於證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就賦予控方承擔證明行為人有罪的責任,亦即只要被控方提出合理反駁而控方無法整合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時,控方將承擔不利後果。

無罪推定的法律推定類型在判例法中沿用已久,它蘊含着兩方面的內容:控方具有證明罪名成立與否的責任和被告並無自證其罪的義務。Woolmington v DPPOI[2]{8} 案揭示了無罪推定可反駁的實質之處所在。

事實上,無罪推定有着更廣泛的應用,它還波及民事、行政等領域。從最廣義上來說,無罪推定要求:無論何者因何事控告何人,都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初衷。換句話說,亦即誰主張誰舉證。

3)  毒樹之果的推定 

毒樹之果的證據適用規則已經由判例法上升為成文規則,昆士蘭州的《刑法修正條款(1894)》第10條規定:公訴方所提交的任何經由動用國傢權力進行威脅或承諾而取得的證據,法院將不予接受。

任何在該威脅或承諾之後所獲取的證據法院將視為引誘所得,不作為證據采納。控方若想讓證據獲得支持,就必須提供其他證明對此予以反駁。

該法條所產生的效力是:一旦被告方證明在招供前查案人員對其作出過威脅或承諾,證明責任將轉移至公訴方,由控方證明證據獲得非由引誘招供所致。

如果證明不力,那麼該證據將不予承認。為了更好的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防止國傢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蝕,毒樹之果並非證據的法律推定在澳大利亞被嚴格的貫徹適用。

綜合以上,以警方為代表的公權力,只有在正當程序下獲取的證據,才能夠對罪犯定罪量刑,這是澳大利亞法律體係認為的法治精神。

因為公權力天生有肆意濫用的傾向,而如果在沒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決,那麼正義就無法保障。如果沒有程序正義的要求,那麼以正義之名實施的罪惡,總是冠冕堂皇的而且又無所顧忌的。

綜上,週立波涉毒持槍案若髮生在澳大利亞,很有可能也會因警方方從週立波車中搜出槍支、毒品的程序不合法性而撤案。

3、如何正確地與澳大利亞警方溝通 (節選自中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供稿)

警方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包括制止財物損壞或阻止 鬥毆。在澳大利亞,在與警方打交道時,有必要保持尊重和 禮貌,但同時也要有理、有據、依法、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係統介紹澳警方問話、搜查、扣押、拘捕、收押、 釋放、投訴等方面的信息,供中國公民了解澳大利亞警方權力和自身權益的基本情況參考。請注意,各州略有差異,個案也有所不同,具體請訪問各州警方官方網站,或聯係咨詢律師。

1)  問話(Being Questioned)

(一)警察可當街攔住妳進行問話。問話前,警察通常應主動說明原因並告知他的姓名、警官證號、警銜、所屬警察局等。問話並不意味着妳本人已經實施了違法犯罪。

(二)如警察詢問妳的姓名和地址等基本問題,或要求出示帶照片證件,通常應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姓名、地址,可能被處以罰款,或延長妳被拘押(如已在押)的時間,或對保釋產生影響。

(叁)妳有權對問話保持沉默,但在某些時候,妳必須如實回答警察的問話,否則就可能違法。如果不能確定是否可回答問話,應聯係咨詢律師。是否接受問話均不影響警方對妳可能的指控。

(四)如妳自行決定或在咨詢律師後同意接受問話,請注意:妳與警方的對話可能被錄音,而且不可能撤回;保持冷靜,正確理解並回答問題。與警察的對話可能成為拘捕或起訴妳的證據。

(五)在接受問話後,警方可能要求妳在問話記錄上簽字。請注意,在簽字前仔細閱讀,不要在有錯誤或妳不同意的文件上簽字。如有需要,可申請提供翻譯。妳有權要求一份問話記錄復印件或備份錄音。

(六)如果妳不會英文,可要求警方提供翻譯人員。如果妳未成年,警方對妳的問話應在妳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七)警察也可能主動要求妳到警察局接受問話,但這種要求並沒有強制力。只有在被正式拘捕時,妳才會被強制帶往警察局。是否前往接受問話,建議聯係咨詢律師,但律師並不能代表妳出面接受問話。

2)   搜查 (Being Searched)

(一)如持有搜查令或獲得妳的同意,警方可對個人、財物、住宅、車輛進行搜查。在某些情況下,即便沒有搜查令或妳的同意,警察也可以進行搜查。妳可以詢問原因,但需予以配合,並可尋求律師建議。

(二)負責搜查的警察應該告知本人姓名、警銜、搜查原因等。搜查也並不意味着妳已經實施違法犯罪。拒絕配合或妨礙警察執行搜查任務可能被控違法,被處以罰款或監禁。

(叁)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懷疑妳可能攜帶了以下物品,即便妳沒有被拘捕,警方也可搜查:偷盜或非法獲得的物品;違禁藥品(毒品);可能被用於犯罪作案的工具;刀具、武器等危險物品。

(四)警察如懷疑有以下情況也可對妳的車輛進行搜查:車輛可能被用於嚴重犯罪;車輛藏有偷盜或非法獲得物品;車輛藏有違禁藥品(毒品);藏有犯罪作案工具;車輛停在學校等公共場所附近可能威脅公共安全;車上有警方要拘捕的嫌疑人等。

(五)如果在公共場所被緝毒犬嗅到可能持有毒品,警察可能對妳進行搜查。如果警察因傢庭暴力的指控而進入住宅,他們有權搜查並帶走武器、刀械。

(六)在進行人身搜查時,警察可能從上到下是輕拍妳的着裝,要求妳脫掉外套和鞋子,檢查妳的衣服和物品,使用電子探測設備等。除非情況特殊事情緊急,脫衣檢查通常應在警察局,由同性別的警察進行搜查。進行脫衣檢查時應保護妳的隱私。

(七)警方可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公共騷亂:封鎖區域、設置路障、檢查證件、髮布提示、搜查人員或車輛、扣留車輛或手機、宣布禁酒區、禁止販賣酒類、驅散人群等。警察可對目標地區的人員、物品、車輛進行搜查,即便他們沒有任何過錯。

3)   拘捕(Being Arrested)

(一)警察實施拘捕的目的主要有:制止違法行為;查證妳的身份;確保出席法庭審判;保全或防止僞造證據;制止滋擾證人;保護他人人身或財物安全;防止逃跑;控制人員以便問話等。

(二)拘捕警察應告訴妳:妳被拘捕了、被拘捕的原因、他的姓名和警銜等。如果警察沒有提供這些信息,也不要爭辯,妳還可在事後對警察進行投訴。妳也可主動詢問並確認“我被拘捕了嗎?”、“我為什麼被拘捕?” 。

(叁)警察實施拘捕可能會出示拘捕令,但不是所有的拘捕都需要出示拘捕令。即便妳是無辜的,警察也可能因為他們認為合理的原因懷疑妳實施了犯罪而進行拘捕。建議配合,妳在法庭上還有機會為自己辯護。

(四)抗拒警方對妳或他人的拘捕是違法的。警方可能會使用手铐等合理武力對妳進行拘捕。試圖逃跑可能被作為妳自己已經意識到犯罪的證據。暴力反抗拘捕,可能以襲警罪被起訴。

(五)如果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應該立即告知警方。警方應允許妳和大使館或總領事館進行聯係。被拘捕後,警察可當場或在警察局對妳進行搜身檢查。

4)   投訴(Complaining)

法律允許警察在執法的時候適當使用武力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妳認為警察使用武力不當(如毀壞了財物或對妳造成了傷害),或有其他濫用權力的情況,應盡量記錄下警察的身份、事情的經過,拍攝損壞財物的照片,進行體檢,並取得現場證人的聯係方式。

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事後進行起訴,或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訴。投訴時,請注意提供有關警察的姓名、警銜、警號、所屬警察局名稱、以及具體事髮時間、地點、經過等。如有目擊證人,可聯係其獲得證詞,或邀其一同前往作證。

一、直接到當地警察局要求會見值班官員或負責人

二、聯係聯邦申訴專員辦公室(Ombudsman’s office):1800 451 524

叁、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可聯係青年法律幫助熱線(Legal Aid Youth Hotline):1800 10 1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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