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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混淆禮物與借貸

切莫混淆禮物與借貸

產權登記者不一定是產權所有者

 

從法律的角度講,產權登記者不一定真實擁有該產權。產權登記者在很多情況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受托人, 而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 如一個產權登記者在沒有得到利益或其他賠償的情況下把產權轉給了另一個人, 這時法律會假定新的產權登記者為受托人。

 

這個法律原則的現實意義就是,如果他人要送您貴重的禮物, 例如房地產,汽車,船只等, 為避免在將來被要回,雙方需要簽訂一份協議,證明轉到您名下的產業是送給您的禮物。

 

傢庭成員之間饋贈禮物

 

在一些特殊關係中, 如果財產轉讓人是財產接收人的父母,丈夫,妻子(不包括事實夫妻關係,即同居關係),法律會默認被轉讓的財產是禮物。也就是說,如沒有書面材料來證明被轉讓的財產是借貸或信托性質,那麼法律上默認該財產是禮物。如轉讓的財產不是禮物,財產的轉讓人有責任來證明這不是禮物而是借貸。

 

如是事實夫妻關係,事實丈夫或妻子給另一方的財產在法律上不默認是禮物,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書面形式的借貸說明,在法律上也不默認該財產是禮物,那證明該財產是禮物的責任就落在了被給予方。

 

傢庭成員之間商業借貸

 

現實生活中,如父親借錢給兒子買房,如果父親想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立一份貸款協議,寫清楚這些錢在多長時間內是必須要還的, 同時在房產上加一個禁賣令。這兩個措施足以顯示這錢不是禮物而是借貸。如果父親想把貴重資產例如車子,船只,機器,定期存款,保險等注冊到孩子的名下並需要保障自己的利益,該父親可以和孩子進入一份信托協議,然後在澳大利亞個人財產證權登記上注冊對該財產的利益。如果該父親沒有做這些反駁默認的事情,後來想要回這些財產或錢,一旦有爭議,那麼該父親有責任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些財產或錢不是禮物而是借貸; 如沒有證據,該父親的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結束

 

王剛律師行Herald Legal為在澳華人提供法律咨詢vx: heraldlega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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