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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帶離婚的夫妻有一方可能把孩子帶出澳大利亞

澳洲傢庭法院始終是以保護未成年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原則。


禁止出境令 (Watch List Order)


當父母一方認為他們的孩子可能被另一方或其他人帶出澳洲國境,並且返回澳洲的可能性小時, 可申請澳洲傢庭法院簽髮禁止出境令,把孩子的名字放在海關禁止出境名單中。直到傢庭法院取消該令,孩子才可以離開澳洲國境。


如果事情緊急,可撥電話至澳傢庭法院值班法官,在不出庭的情況下直接拿到禁止出境令,然後立刻通知澳聯邦警察執行該禁令。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直接聯係澳聯邦警察把孩子的名字放在海關禁止出境名單上。


提供信息令 (Commonwealth Information Order)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把孩子藏匿,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拿到澳傢庭法院頒髮的提供信息令,要求可能知情的,在澳洲範圍內的任何人或機構提供該孩子的信息。


搜救令 (Recovery Order)


如果孩子的位置已確定,可通過法律途徑拿到澳傢庭法院頒髮的搜救令,強制藏匿方交出孩子。需要注意的是,該搜救令只適用於澳洲範圍內以及海牙公約的所有成員國,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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