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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條款的無效性

懲罰性條款的無效性

原創: 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 2017-08-13

懲罰性條款的定義

 

如果一合同規定違約方所需支付的金額,在與因違約所引起的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相比,在數量上是誇張的、有悖良心的,則該條款屬於懲罰性條款。

 

懲罰性條款無效

 

在合同中,如果某一條款被定性為懲罰性條款,該條款則失去效力,無法強制實施,對於非違約方來說,直接導致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不能得到保障;對於違約方來說,如果懲罰性條款已經被實施的,如被扣減貨款,違約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賠償金或追回本該不被剝奪的權利。

 

可能屬於懲罰性條款的情況

 

1. 除了要求違約方賠償合理損失之外,再另加其他經濟賠償。

2. 除了要求違約方賠償合理損失之外,再另加合同之外的其他懲罰。

3. 本可以用金錢賠償的,但卻剝奪違約方的其他合同權利。

4.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並不是預估的實際損失。

5.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和合同中各種違約可能所造成的       損失不相稱。

6.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是一個純粹的違約威脅,和違約       可能造成的損失無關。

 

如何避免出現以上懲罰性條款

 

1. 只要求合理賠償,不另加其他懲罰性賠償。

2. 只在合同範圍內設定賠償機制,和該合同無關的賠償不強加。

3. 能用金錢賠償的只用金錢賠償,不取消違約方的其他合同權利。

4. 在合同中解釋賠償金的合理性。

5. 如果合同中涉及多種違約,則針對每一項違約設定一個賠償金。

6. 不設定純粹為了保證履約的賠償條款。

 

結束

 

 

王剛律師行Herald Legal為在澳華人提供法律咨詢vx: heraldlega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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