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bKeeper 1.0補貼即將在2020年9月27日結束,而JobKeeper 2.0將會在2020年9月28日正式施行,一直髮放至2021年3月28日,以支持還在積極留住員工的企業。在這個JobKeeper 1.0即將結束之際,仁華會計小助手今天來為大傢全面剖析Jobkeeper 2.0。

符合Jobkeeper 2.0員工的標準
自2020年8月3日起,如果員工在2020年7月1號之前被雇傭,也將符合Jobkeeper的髮放標準。值得注意的是,Jobkkeeper 2.0改為了分級制,即全額補貼(full rate)和部分補貼(partial rate)兩個等級。具體情況如下:
1)全額補貼(full rate)
全額補貼針對每週工作超過20小時的員工:
從2020年9月28日到2021年1月3日,每兩週可獲得補貼1200澳元;
從2021年1月4日到2021年3月28日,每兩週可獲得補貼1000澳元;
2)部分補貼(partial rate)
部分補貼針對每週工作時間少於20小時的員工:
從2020年9月28日到2021年1月3日,每兩週可獲得補貼750澳元;
從2021年1月4日到2021年3月28日,,每兩週可獲得補貼650澳元。
對於casual員工來說,依然需要滿足至少為公司工作12個月的要求。

營業額測試(Turnover Test)
滿足營業額下降測試中的基準測試(Basic Test)的企業,即符合JobKeeper 2.0申請資格:
年營業額低於10億澳幣的企業需要滿足比去年同期營業額下降30%的條件;
年營業額高於10億澳幣的企業需滿足營業額下降50%的條件;
非盈利組織滿足營業額下降15%的條件。
從2020年9月28日起,將要求企業和非營利組織以2020年9月季度(7-9月)的實際營業額來重新評估從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1月3日的jobkeeper申領資格。企業需要顯示它9月季度(7月-9月)的實際營業額相比去年同期下降至少以上相應的比例。
從2021年1月4日起,企業和非營利組織將需要進一步重新評估其營業額,才有資格繼續獲得JobKeeper補貼。他們需要證明自己已經符合2020年12月季度(10-12月)的營業額下降測試,才有資格領取2021年1月4日到2021年3月28日的JobKeeper補貼。企業需要顯示它12月季度(10月-12月)的實際營業額相比去年同期下降至少以上相應的比例。
由於營業額同期對比的相關比較月份為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間,對於在2019年沒有相關比較數據的企業來說,可以用2019年3月30日 – 2019年10月1日之間的一個自然月,2019財年第四季度(1/4/2019-30/6/2019)或2020財年第一季度(1/7/2019-30/10/2019)來用作數據比較。

替代測試(Alternative Test)
對於不滿足基準測試的企業可以選擇使用替代測試(Alternative Test), 從而符合JobKeeper申請資格。以下情況,可使用替代測試:
企業是在相關比較月份之後(但必須在2020年3月1日前)才開始營業的;
企業在相關比較月份之後有購買或出售部分生意(不能和出售或購買前是同一生意);
企業在相關比較月份之後進行重組(不能和重組前是同一生意);
企業的營業額:
- 在營業額測試前12個月增加了50%或以上
- 在營業額測試前6個月增加了25%或以上
- 在營業額測試前3個月增加了12.5%或以上
企業在相關比較月份期間受到乾旱或其他自然災害的影響;
企業營業額在營業額測試前12個月具有不規則的變化(有規律的週期性或季節性變化除外);或
自雇人士或小型partnership因生病,受傷或者休假導致無法繼續工作影響營業額。

遺留雇主(Legacy employers)
隨着JobKeeper政策的延長,一條關於JobKeeper 1.0遺留雇主(Legacy employers)的新政策也在2020年9月1日正式立法。一旦滿足了遺留雇主的定義,那麼這些雇主就能夠繼續執行勞工部針對疫情期間的用工政策。
1. 誰是遺留雇主(Legacy employers)?
已領取JobKeeper 1.0補貼、但不符合2020年9月28日之後的JobKeeper 2.0補貼申請條件的企業,如果能證明企業營業額下降10%,那麼您就可能屬於遺留雇主。
2. 如何證明營業額下降10%?
由符合資質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為獨立第叁方)出具證明;或
雇員人數少於15人的小生意可以通過書寫法定宣誓(Statutory declaration)的方式來自我申明。這份自我申明需要:
- 聲明該企業相關季度的營業額下降10%;
- 由雇主或雇主授權的人來完成,且這個人必須要熟悉該企業的財政狀況;
- 在相關季度開始前就完成。
3. 遺留雇主有哪些權利?
可以給出雇員降低工作時間的指示, 但是無論全職還是兼職員工,工作小時數不能低於3月1日時的60%
可以給出雇員改變工作職責或者工作地點的指示
可以給出雇員改變工作日期或時間的指示,但是安排的工作日不能少於一天2小時
作出其它工作改變需要提前7天出書面的通知。注意,雇主不能行使要求雇員休年假的權利,也不能要求雇員領取半薪休年假。
如果2020年9月季度(7-9月)企業無法滿足營業額下降10%並提供證明(或自我申明)的話,所有疫情期間的暫用勞工政策所賦予給雇主的權利將會在2020年10月28日自動失效;同樣地,如果2020年12月季度(10-12月)無法滿足營業額下降10%並提供證明,所有疫情期間的暫用勞工政策所賦予給雇主的權利將會在2021年2月28日自動失效。

總結
JobKeeper 2.0即將在2020年9月28日正式施行,無論是髮放金額還是資格測試,相較於JobKeeper 1. 0都有較大的變化。而對於不滿足JobKeeper 2.0申請資格的企業,政府也出台了“遺留雇主(Legacy employer)”政策來協助這部分雇主度過這次的疫情,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雇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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