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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辦理離婚的一些小常識

 2018-08-14

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一件神聖的事情。然而,當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到不可挽回的時候,在澳大利亞辦理離婚,作為申請人的您,需要滿足叁個條件:


結婚證明

需要提供結婚證。如果雙方是在國外注冊結婚,則需要提供翻譯件。如果申請人丟失了結婚證,申請人必須要提供一份證詞,表明結婚的時間、地點等詳細內容。這個證據至少要有一個第叁方證人來證明。


婚姻關係已經破裂

證據為雙方分居滿12個月。如果分居不滿12個月,則雙方需要等到滿12個月才可以辦理離婚申請;如果雙方分居以後,一方獲得了意外之財,比如中了彩票,這一方要求確認這份財產是分居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在澳洲法律上來說,這份意外之財仍然有可能是雙方共有財產的一部分。對於財產分割,確認最相關的日期,是最終法院做出分配財產法令的時間。

如果申請人單方做出了離婚申請,被申請人對分居時間產生異議,被申請人就可以提交一份訴狀,表明實際離婚時間不同於申請人所述。

對於結婚不滿兩年的情況來說,法院一般不會審理離婚申請,除非申請人提供證據,表明雙方已經經過調解,而且調解無效。

如果雙方的孩子年齡是在18歲以下,要證明已經對孩子進行了妥善的安置

這也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子,準許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婚姻中是否有孩子?如果有,孩子的照料、福利和未來的成長是否已經安排妥帖?


遞交離婚申請與出席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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