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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501條款,無證駕駛也能中槍,分分鐘拒簽/吊銷簽證和PR的“一票否決權”

 2017-01-12

今天給大傢介紹的是所有在澳或者即將赴澳的留學生、打工族、移民黨們都應該了解的一項基本移民法常識:移民法501條款。



移民法501條款不僅可以“強制性一票否決”妳的絕大多數赴澳簽證申請,而且,即使拿到簽證後,移民局仍然可以依據神一般存在的移民法501條款隨時吊銷(或者一開始就拒簽)妳手上的學生簽、工作簽、父母/配偶簽、雇主擔保簽證以及澳洲PR等。




這裹先要講一下所謂的“character test”---“品行測試”。
存在以下情況的簽證申請或持有人,則無法通過品行測試測試:

簡單講,就是看妳是否有嚴重犯罪行為,有嚴重品行問題。如果讓這種“品行”明顯有重大問題的人逗留甚至移民到澳洲,會威脅澳洲公眾的利益。因此,移民法501條款對此予以明令禁止。

品行測試中的“substantial criminal”---“嚴重的刑罰記錄”主要包括:


  • 被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 被判入獄12個月以上
  • 被判過入獄2次以上,總共的時間為12年個月以上
  • 被判精神問題犯罪而被送入相關看守所(即確實犯了罪但由於一些原因沒有入獄)
這裹的“被判12個月”是基於法庭的判處來計算的,並不考慮被告人實際在監獄裹蹲了多久(例如表現良好不足12個月就出獄了,還是一樣算12個月,沒有掙紮的餘地)。



2015年初2014年末的叁個月間,就有超過200人因此被吊銷簽證。


很多人可能覺得,我是良民,不殺人不放火不販毒不加入黑社會,這種“嚴重犯罪”與我無關。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小編就看到過活生生的新聞可以當例子。大概一年前,就個有剛拿到澳洲PR不久的黎巴嫩人,名叫Fouad Arja。

他因多次無證駕駛,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獄12個月,被移民局吊銷PR,必須離開澳洲。

但他的妻子(澳洲國籍)和5個孩子都在澳洲,因此當時請了律師, 一直在打官司。律師表示,他已經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懊悔,懇請在501條款下能夠適當考慮其傢庭和年幼的孩子……

大傢應該知道,國內也有過酒後駕車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被判重刑的先例。

這樣的情況下,一旦被判定為適用於501條款,將無法申請入澳學習工作移民的簽證。

最後,501條款強調:一旦由於501條款被驅逐出境,申請人將被無法再獲批其它簽證!也就說,此人很可能從此無法再踏上澳洲國土!



可見,501條款作為一個懲罰嚴重犯罪者,保障公眾安全的“一票否決”條款,是十分嚴格和可怕的。

提醒有意來澳或留在澳州學習生活大傢請千萬凡事叁思而後行。無證不要駕車,酒後不要駕車(走私販毒傷人之內的事當然更不能有啦),以免觸犯501條款!




*以上內容不代表本站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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