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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司機控訴新交規不合理,突然減速真的安全嗎?

 2018-09-08

新州一項新交規迫使新州司機在經過停下的緊急救護車輛的時候,車速必須降至 40 公裹/時。這一規定引髮了安全方面的擔憂,但該州的公路廳長告訴司機們只使用“常識”。

這項新法律於 9 月 1 日生效,要求駕車者在通過一輛停下的緊急救護車輛時減速至 40 公裹/時,緊急救護車輛包括警車、消防車和救護車,而且是他們正打開藍色和紅色的閃爍燈的時候。

類似的規定已經在維州、西澳和南澳實施,但在新州的引進遭到了強烈的反對。

有人擔心,在沒有任何預警的情況下,迫使司機減速至 40 公裹/時是一個重大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對於高速行駛的車輛來說。

新州的機動車協會表示,雖然這條交規讓緊急救援人員在道路上更加安全,但這一規定可能弊大於利。

該協會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突然將主要車道的限速降至 40 公裹/時,我們把緊急救援人員和普通司機的安全置換了。”

“任何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人都知道從 110 公裹/時降到 40 公裹/時,刹車會造成什麼影響。”

“由此產生的交通堵塞會產生一係列的追尾碰撞,而且比往常更容易髮生。”

對於像卡車這樣的大型汽車來說,新規定尤其成問題,因為與汽車和摩托車相比,卡車減速的時間要慢得多。

作為對這些擔憂的回應,新州公路廳長 Melinda Pavey 說,這取決於司機評估是否可以安全的減速到 40 公裹/時。

她在接受澳大利亞廣播公司電台的采訪時表示:“把車速降到 40 公裹/時是危險的,沒有人希望其他人以不安全的方式開車。”

“我們必須意識到一輛卡車如果要減速,會慢得多。”

“我們希望常識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們不希望司機或任何人陷入危險。”

道路安全中心建議司機在第一次看到緊急閃光燈時,以可控的方式減速,同時也考慮到當前的道路狀況和週圍車輛。

Pavey 對此表示贊同,她說,當司機看到停下的緊急車輛時,司機應該“減速到 40 公裹/時”。

然而,人們仍然對於司機到底應該做什麼 感到困惑,因為法律規定他們必須減速到40 公裹/時,而不僅僅是盡量減速到 40 公裹/時。

不遵守規則的司機會被罰款 448 元和扣掉 3 分,最高法院的罰款是 2200 元。

也有一些問題是,警方將如何決定誰被罰款,因為人們對司機是否必須以 40 公裹/時的速度行駛感到困惑。

Pavey 表示:“我認為警方將會監督這一做法,並且用非常明智的做法監督。”

她說,在開車經過緊急車輛時,車速達到 40 公裹/時是“法律的前提”,但只要司機們以安全的方式減速,是可以對警察“解釋”的。

這一變化是為了給在路上停下的緊急救援人員提供額外的保護,以及他們正在救助的病人提供保護。

在這條道路上雙向車道上行駛的車輛都會受到這條規則的影響,除非道路被中間地帶分隔開。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與緊急車輛相同一側行駛的司機必須減速。

司機必須保持車速在 40 公裹/時,直到他們離車輛足夠遠,以免給附近的人帶來危險。

新規定將有 12 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新州政府將與警方合作,監督新規對交通和道路安全的影響。

*以上內容不代表本站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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