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政府3月18日正式引入最新的澳洲移民政策TSS工作簽證法案,該項澳洲移民政策被指史上最嚴格的工作簽證。
一、法案的目的
這個法案是為了詳細解釋TSS(482簽證)的所有具體細節,包括簽證的分類,申請資質等。
這個法案是對原有的移民法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作出了一係列的刪減和更改。
這次改動的地方有168處,我們重點指出這次變更之後,有哪些比較重大變化。
二、引入市場工資水平的定義
法案明確了市場工資水平的定義(添加到Reg 1.03)。市場工資水平,指的是擔保企業給簽證申請人應當支付的工資水平,應該跟雇傭關係所在的同地區、同行業的市場水平相當,或者更同公司的同職位的澳洲本人地相當。
這一定義的引入,更加詳細地定義了市場工資水平必須考慮同一地區和同一行業。
叁、擴展了相關個體 (associated entity) 的定義
首先相關個體的概念出現在法案的兩個關鍵處:擔保企業的相關個體不能曾經參與不良記錄的活動;被擔保人(簽證申請人)不能跟擔保企業相關
然後在新的定義下邊,相關個體包括了:配偶、親戚、像親人一般(family like)的關係同屬於一個社會組織、非正式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有共同朋友或者熟人,一方是另一方的顧問、合夥人、法律代表、雇員或者雇主相關利益集團一方可以對另一方產生控制性影響。
這一定義的擴展,是爆炸性的影響。舉個例子:
在擴展這個定義之前,假如企業A要擔保申請人B。那麼,假如移民局髮現申請人B和企業A的某個股東或者董事,是親戚關係,這個是肯定不能批簽的;這一點在2016年之後,就已經是如此了。
但是,現在擴展了定義之後,假如申請人B跟企業A的股東或者董事,沒有任何親戚關係。但是如果移民局能夠證明,申請人B跟企業A的某個董事,同屬於某個華人商會的會員,移民局就可以濫用這一條法律,拒絕職位提名的申請(nomination application)。
同理,不良記錄的問題,如果是企業的董事的某個親戚有不良的記錄,這也可以濫用來指責企業的擔保資質不符合。
四、簽證申請人的歷史簽證記錄
新的482的條款裹面,有兩條比較苛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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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482.211要求簽證申請人,如果在澳洲境內申請簽證,那麼他/她之前的簽證記錄必須良好(沒有違反簽證條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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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482.216要求簽證申請人,或者他/她的相關個體(引用上面的概念),沒有任何不良記錄。
五、真實申請人概念的引入
真實申請人(Genuine Applicant)是只針對ST簽證類別的申請人。這一條例要求申請人符合真實的條件是:
考慮申請人的個人狀況、簽證歷史和其他因素,來評判申請人是否:只打算短期逗留在澳洲有動機遵守簽證的所有條款。
這意味着,曾經有拒簽記錄、有申請永居簽證記錄或者本國經濟狀況不好的申請人,都有可能被拒絕僅僅為2年的短期工作簽證。
以上幾點是澳洲移民簽證TSS工作簽證法案的幾處總結,針對這幾個可能存在的陷阱,結合澳洲移民簽證申請經驗,簡單地分析了可能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