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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四巨頭承認在澳避稅,背後有何秘密?

 
[時政新聞]     2017-08-23
谷歌去年在澳納稅金額僅為總收入的1.5%。(《澳洲人報》圖片)(本報記者陳寧報道)8月22日,澳洲參議院針對跨國企業避稅問題的聽證會上,四大科技巨擘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蘋果(Apple)和微軟(Microsoft)終於承認了其海外避稅行為,坦言將在澳大部分利潤轉移至海外低稅率國傢,以規避澳洲高額的稅務。

谷歌去年在澳納稅金額僅為總收入的1.5%。(《澳洲人報》圖片)


(本報記者 陳寧報道)8月22日,澳洲參議院針對跨國企業避稅問題的聽證會上,四大科技巨擘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蘋果(Apple)和微軟(Microsoft)終於承認了其海外避稅行為,坦言將在澳大部分利潤轉移至海外低稅率國傢,以規避澳洲高額的稅務。

而兩年前,2015年4月8日,同樣在參議院質詢跨國企業的聽證會現場,科技巨頭們還在矢口否認澳方的避稅指控。

這些自喻“避稅天才”的超級企業,如今為何肯“自揭其短”?它們曾經怎樣在澳洲等高稅國傢避稅,規避的稅金龐大到何種地步?譚保政府又是如何應對的呢?


絢麗的避稅魔術

科技巨頭們利用美國的稅法漏洞及海外不同國傢之間的稅法差異,來規避巨額稅款,已成為業內公開的秘密。這一避稅高招被業界戲稱為“雙層愛爾蘭—荷蘭叁明治(Double Irish with Dutch sandwich)”避稅法。

簡單來說,此避稅魔術可分為兩步(以谷歌為例):

首先是“雙層愛爾蘭”法。按照美國稅法,美企海外子公司可留取通過“非美國無形資產(non-US rights to intangible property)”取得的收入,直至這間海外子公司把利潤轉回美國才須交稅。

憑借這一稅務漏洞,谷歌公司先在低負稅國傢愛爾蘭設立了兩傢分公司,一傢負責銷售,一傢負責運營;然後,谷歌美國總公司Alphabet,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到愛爾蘭負責運營的子公司;愛爾蘭負責銷售子公司其後彙集谷歌在全世界賺取的利潤,要求全球廣告商和用戶都付款給這傢銷售子公司;最後,愛爾蘭銷售公司在收到款項後,就“理所當然”地以支付專利使用費的名義,把大部分的收入轉移給了愛爾蘭的運營公司。

而愛爾蘭是稅率最低的歐盟國傢,公司所得稅僅為12.5%。相比澳洲30%的公司所得稅而言,谷歌就巧妙地省下了大筆稅金。

但是,如果直接把收入從愛爾蘭的銷售公司轉到愛爾蘭的運營公司,須繳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為了再省下這筆稅款,谷歌還在荷蘭設立了另一傢運營公司。愛爾蘭和荷蘭都規定,歐盟成員國公司之間的交易免繳所得稅。

這就是“荷蘭夾心”法。即愛爾蘭銷售公司通過荷蘭運營公司的中轉,將銷售收入以專利使用費的名義轉至愛爾蘭運營公司,進而再轉至零稅率的避稅天堂百慕大。一旦谷歌海外收入轉移至百慕大殼公司賬戶,就難再追回了。而在海外收入轉移的整個過程中,谷歌只須繳納愛爾蘭低廉的公司所得稅和荷蘭低廉的交易稅。

按照會計術語,“雙層愛爾蘭夾荷蘭叁明治”就是典型的“轉移定價”,即把跨國公司將在高稅國取得的利潤轉移至低稅國,從而盡可能少繳稅。


龐大的避稅數目

根據《週末澳洲人》雜志(The Weekend Australian)援引各大跨國科技企業賬目數據顯示,2016年,谷歌在澳營收11.4億澳元,所得稅費1660萬澳元,全年納稅金額僅為總收入的1.5%。而其在澳僅雇傭了1300名員工。臉書避稅功力更甚,去年在澳利潤為3.27億澳元,稅費只為收入的1%(330萬澳元),而其雇員僅有120人。蘋果在澳納稅金額亦相當少,年收入75.68億澳元,僅交1.282億澳元稅,為收入的1.7%。蘋果在全澳的雇員也只有3729人。

科技巨頭們的避稅金額之龐大,可想而知。但這已算是有所收斂。據《悉尼先驅晨報》報道,去年臉書在澳洲的利潤從2015年的3360萬澳元猛增至3.27億澳元,所得稅費用從2015年的81.4萬澳元增至330萬澳元。這主要得益於臉書去年首次將在澳廣告收入計入到總利潤之中。在8月22日的聽證會上,臉書稅務及財政全球副總裁普萊斯(Ted Price)承認,在去年澳洲《反跨國公司避稅法》(Multinational Anti-Avoidance Law)生效之前,臉書在澳收入會登記在愛爾蘭,因為當地的企業稅率僅為12.5%。

谷歌全球稅務總監理查德森(Damon Richardson)也在聽證會上表示,今年之前,公司在澳收入都會通過海外子公司進行登記。但目前,谷歌在澳洲郵編地區產生的所有廣告收入,都會通過“谷歌澳洲”進行納稅。


澳方嚴查避稅

雖然,這些超級企業納稅數目仍舊不多,但在澳避稅的情況已有所好轉。是什麼促使科技巨頭們做出改變呢?

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的改變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在譚保(Malcolm Turnbull)政府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的重拳之下做出的妥協。

獨立參議員謝諾峰直斥谷歌的賬目“胡說八道”。(澳洲新聞集團圖片)


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跨國公司反避稅法》(MAAL-Multinational Anti Avoidance Law)生效。此稅法適用於在澳經營且全球營收大於10億澳元的跨國公司。它規定,避稅的跨國公司須雙倍補繳所欠稅款,外加利息。

一年後,聯邦政府又出台“轉移利潤稅”,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轉移利潤稅”適用於全球收入超過10億澳元的跨國公司、澳洲收入超過2500萬澳元的公司。該稅項又被稱為“谷歌稅”,其目的是為了限制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利潤來避稅。根據新稅法,一旦跨國公司把在澳洲產生的利潤轉移到公司所得稅低於24%的國傢,澳洲政府會向其征收40%的稅率,比30%的標準公司所得稅多出10%,以示懲罰。

另一方面,澳洲稅務局(ATO)也緊盯這些“避稅大戶”,正對谷歌、蘋果、臉書、微軟等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展開調查。在22日的聽證會上,稅務局長喬丹(Chris Jordan)就公開指責這些跨國公司不負責任。“我已經受夠了”,他嚴斥道。

澳洲政府立法與監管雙管齊下,科技巨頭們自然有所收斂,避稅程度亦不如往年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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